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276
前言
尽管近年来司法考试命题有所改革,但是法条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地位是难以取代的。通过对历年司考试题的分析,我们发现除法理学、法制史等纯理论学科和个别部门法外(主要体现在国际法),90%以上的试题都有直接的法条依据,但是命题又绝不会停留在简单的法条记忆层面,而是一种事实与法条的穿梭适用。因此,真正理解、参透法条并在做题时运用自如,是取得司法考试成功的关键。本书即在对司法考试综合研究分析和总结众多过关者实际经验的基础上,为广大考生提供最实际有效的一种司法考试复习方法。一、主体法与配套法条融会贯通本书在保证司考法条完整性的基础上,将与主体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实施条例等拆解,以[关联规定]的形式融入主体法中,使二者紧密结合,不仅方便查阅,更有助于理解记忆。二、深入分析、讲解知识点本书首先以[导读]对各部门法的主要内容、司考侧重点等作了简要说明;再以[常考法条归类提示]归纳总结了2002年司法考试以来常考的重难条文;最后以[命题点分析]深入、透彻地剖析难记难理解、易混易错知识点。从而使考生多角度地掌握法条,提高复习效率。
内容概要
本书在对司法考试综合研究分析和总结众多过关者实际经验的基础上,为广大考生提供最实际有效的一种司法考试复习方法。 本书首先以【导读】对各部门法的主要内容、司考侧重点等作了简要说明;再以【常考法条归类提示】归纳总结了2002年司法考试以来常考的重难条文;最后以【命题点分析】深入、透彻地剖析难记难理解、易混易错知识点。从而使考生多角度地掌握法条,提高复习效率。 穿插【命题点分析】、【真题演练】、【强化自测】等。帮助全面理解和掌握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010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00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第二部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1997年8月3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2007年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1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4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1月21日)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04年5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3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010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年5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r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Z000年9月16日)
章节摘录
插图: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未被明文废止的,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应当区分下列情形: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不予适用;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相应的实施性规定丧失依据而不能单独施行的,不予适用;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适用。(二)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同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内的不同条文对相同事项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下列情形适用: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不能确定新的一般规定是否允许旧的规定继续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属于法律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全国人民代袭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属于行政法规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请国务院裁决;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请制定机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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