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新旧与关联对照

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209  

内容概要

我国担保立法到目前为止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萌芽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在这一时期基本没有针对担保行为的立法,社会经济活动中担保行为较为少见,司法机关对其性质认定和法律后果的判断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第二个阶段是立法期,第三个阶段是专门立法期。     本书收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紧密联系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请示答复。以担保法为基础,对其主法条的修改之处和相关联的规定分别作新旧对照和关联对照,并对两种对照加之对照应用。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保证第三章  抵押第四章  质押第五章  留置第六章  定金第七章  附则关联法规 综合 保证 抵押 质押 对外担保

章节摘录

《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年4月15日法发[1994]8号)7.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应当首先请求被保证人清偿债务。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子适用若干问題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法释[2000]44号)第二十四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第二十五条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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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新旧与关联对照(7)(应用本)》:关于本套丛书,读者需要了解,解决法律纠纷的过程实际就是寻找法律与解釋法律的过程,而寻找法律与解释法律的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自身的来龙去脉,尤其是法律的修订之处;二是与主体法相关的关联法规,尤其是对主体法的滞后、不足与模糊之处作出修正或解释的关联法规。本套丛书正是着眼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以帮助读者找到法律、读懂法律、运用法律。新旧对照 法律的修订之处一般都是整部法律的重点、难点与焦点,为了方便读者比较新旧主体法之间的异同,特将法律修订之前的原有条文置于主体法条文之下。关联对照 收录与主体法紧密联系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请示答复,它们与主体法之间的关系表现为:(1)对主体法有进一步注释说明作用的;(2)对主体法原有疏漏之处予以补充的;(3)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对主体法规定的不当之处予以修正的;(4)与主体法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冲突以及不同关联法规之间存在冲突的。对照应用 新旧对照和关联对照主要帮助读者解决“寻找法律”的问题,本部分则在全面收录与主体法配套的关联法规基础上,对两者之间的关系加以详细说明,帮助读者真正掌握主体法与关联法之间的内在关系,准确理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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