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280
内容概要
修订后的保险法共分8章187条,分别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和2002年版保险法相比,新修订的保险法新增了29条。 本书收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紧密联系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请示答复。以保险法为基础,对其主法条的修改之处和相关联的规定分别作新旧对照和关联对照,并对两种对照加之对照应用。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三章 保险公司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关联法规综合机构管理
章节摘录
二、重置价值,是指以同一或类似的材料和质量重新置换受损财产的价值或费用,为财产保险中确定保险价值的一种方法。“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是指人保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规定的以重置价值方式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三、以估价方式确定保险金额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价值应当按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9月28日保监厅函[2007]70号)一、定值保险合同在现行保险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的界定。从保险理论与保险实务经营看,判定保险合同是否为定值保险合同,主要看保险条款对赔偿处理的约定,即是否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或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保险单上是否约定并载明保险价值并非认定定值保险合同的充分条件。来函所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1999]27号)第七条虽然规定了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但根据该条,保险价值仅是进一步确定保险金额的三种基准之一。同时,条款第十二条的规定表明,无论对全部损失还是对部分损失,其规定的赔偿计算方式均与定值保险不同,因此,来函所涉保险合同应认定为非定值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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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旧与关联对照(3)(应用本)》:关于本套丛书,读者需要了解,解决法律纠纷的过程实际就是寻找法律与解釋法律的过程,而寻找法律与解释法律的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自身的来龙去脉,尤其是法律的修订之处;二是与主体法相关的关联法规,尤其是对主体法的滞后、不足与模糊之处作出修正或解释的关联法规。本套丛书正是着眼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以帮助读者找到法律、读懂法律、运用法律。新旧对照 法律的修订之处一般都是整部法律的重点、难点与焦点,为了方便读者比较新旧主体法之间的异同,特将法律修订之前的原有条文置于主体法条文之下。关联对照 收录与主体法紧密联系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请示答复,它们与主体法之间的关系表现为:(1)对主体法有进一步注释说明作用的;(2)对主体法原有疏漏之处予以补充的;(3)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对主体法规定的不当之处予以修正的;(4)与主体法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冲突以及不同关联法规之间存在冲突的。对照应用 新旧对照和关联对照主要帮助读者解决“寻找法律”的问题,本部分则在全面收录与主体法配套的关联法规基础上,对两者之间的关系加以详细说明,帮助读者真正掌握主体法与关联法之间的内在关系,准确理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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