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153
内容概要
本书是在对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综合研究分析和总结众多过关者实际经验的基础上,为广大考生提供最实际有效的一种司法考试复习方法。 本书在保证“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基础性法条完整性的基础上,将与主体法相关的重要司法解释、实施条例等拆解,以【关联规定】的形式融入主体法中,使二者紧密结合,不仅方便查阅,更有助于理解记忆。 本书首先以【导读】对“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的主要内容、司考侧重点等作了简要说明;再以【常考法条归类提示】归纳总结了2002年司法考试以来“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常考的重难条文;最后以【命题点分析】深入、透彻地剖析难记难理解、易混易错知识点。从而使考生多角度地掌握法条,提高复习效率。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07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年1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1994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1998年7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1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1993年1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3年9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2008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9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1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0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0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004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200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1999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2010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00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010年8月28日)
章节摘录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忠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入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入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第十一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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