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287
前言
尽管近年来司法考试命题有所改革,但是法条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地位是难以取代的。通过对历年司考试题的分析,我们发现除法理学、法制史等纯理论学科和个别部门法外(主要体现在国际法),90%以上的试题都有直接的法条依据,但是命题又绝不会停留在简单的法条记忆层面,而是一种事实与法条的穿梭适用。因此,真正理解、参透法条并在做题时运用自如,是取得司法考试成功的关键。本书即在对司法考试综合研究分析和总结众多过关者实际经验的基础上,为广大考生提供最实际有效的一种司法考试复习方法。一、主体法与配套法条融会贯通本书在保证司考法条完整性的基础上,将与主体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实施条例等拆解,以【关联规定】的形式融入主体法中,使二者紧密结合,不仅方便查阅,更有助于理解记忆。二、深入分析、讲解知识点本书首先以【导读】对各部门法的主要内容、司考侧重点等作了简要说明;再以【常考法条归类提示】归纳总结了2002年司法考试以来常考的重难条文;最后以【命题点分析】深入、透彻地剖析难记难理解、易混易错知识点。从而使考生多角度地掌握法条,提高复习效率。三、典型习题以练促记在重难点法条后,附有【强化自测】,通过典型习题的考查方式帮助考生真正做到活学活用,全面提升考试能力。四、对于理论科目。以知识点为线索,穿插【命题点分析】、【真题演练】、【强化自测】等,帮助全面理解和掌握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
内容概要
本书为《2011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之一的《民法》分册。 本书在保证司考基础性法条完整性的基础上,将与主体法相关的重要司法解释、实施条例等拆解,以【关联规定】的形式融入主体法中,使二者紧密结合,不仅方便查阅,更有助于理解记忆。在重难点法条后,附有【强化自测】,通过典型习题的考查方式帮助考生真正做到活学活用,全面提升考试能力。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10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恫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0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28日)
章节摘录
插图:第五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目。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一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第七条 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一条 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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