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史际春 主编 页数:396
内容概要
本卷评论为2006年第七卷,一如既往,为经济法学人提供思想和学术交流。具体内容包括《论“经济国家”:概念、发生及其意义》《中国区域经济合作制度研究》《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经济法研究》《论实现科学发展观的财政法路径》《预约定价安排的原理与制度构建研究》《拉动内需与法治建设》等。
书籍目录
首语 危机对策与民生治理中的政府经济法治论坛 论“经济国家”:概念、发生及其意义 论政府柔性监管的制度建构 ——强化市场型政府监管与督导系统责任的植入 中国区域经济合作制度研究 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经济法研究专题 论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 论实现科学发展观的财政法路径 我国地方税权的确立及其运行机制研究 预约定价安排的原理与制度构建研究讲座 拉动内需与法治建设书评 得鱼与得渔:沃尔夫冈·费肯杰《经济法》管窥他山之石 理想状态下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及其行政审理程序 ——为实现公正且迅速的裁决和加强裁判公平性的法制度设计研究官制串通及其防止对策
章节摘录
(1)地方税权的立法权基本构成在坚持中央立法为主的前提下,赋予地方对某些地方性税种一定的税收立法权。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又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中央政府集中财力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以实现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另外,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也需要进行适当的分权,逐步建立完善的地方税体系,以调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划分,应建立起以中央立法为主、地方立法为辅的立法格局。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的基本思路如下:第一,全国统一开征、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大的地方税种,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由中央统一立法和解释,税收管理权也相对集中在中央,但在不违背中央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赋予地方在一定范围和幅度内的政策调整权。第二,全国统一开征但区域性特征比较明显的地方税种,如资源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基本的税收法规由中央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税目、税率的调整、税收减免以及征收管理等权限,则赋予地方。第三,零星分布、征收成本较高的地方税种,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和契税等,其立法权、征收权和管理权全部划归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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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评论(第10卷 2009)》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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