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于志刚 编 页数:595
前言
刑法学是一门极具实践品格的部门法学,我们编写本书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读者培养和提高实践能力。本书的编写原则是简洁而又不失学术水准,照顾到案例教学需要、考试需要(司法考试、法律硕士联考、自学考试等)和自学需要(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律师业务素质提高),其基本读者对象为法学专业学生,兼顾司法考试等考试群体。本书除了在编写质量上狠下功夫外,还在编写体例上进行了尝试。这表现在:(1)本书案例极其丰富。本书共收录编号案例501个,除编号案例外,还有大量解释性、辅助理解的小案例。每节开头都有一个能涵盖本节主要知识难点或知识重点的典型案例,并在该节的末尾对该案例加以深度解析。正文的叙述部分则边叙述边夹杂着大量短小精悍的案例,每个案例都有统一的编号,便于读者索引。正文并非是对案例的简单研讨,而是通过案例说明和辅证基本的刑法知识点,以达到使读者读懂教材、引导读者建立对刑法学的直观印象和感性认识的目的。这是本书作为刑法案例教材的最大特色。(2)本书的另一亮点是在每节后面都设置了“法条链接”、“典型案例目录索引”、“参考阅读的文献资料”等栏目。“法条链接”选取刑法典中与本节内容对应的法条,以便于学生随时查阅;“典型案例目录索引”列举了与本节内容相关的权威性案例的出处;“参考阅读的文献资料”选取了有代表性的文献著作。章节末尾设置这几个栏目的目的在于给那些学有余力的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增强本书的通用性。
内容概要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71例) 第一节 放火罪(12例) 第二节 投放危险物质罪(9例) 第三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9例) 第四节 破坏交通工具罪(9例) 第五节 劫持航空器罪(4例) 第六节 交通肇事罪(22例) 第七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6例)第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00例)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11例) 第二节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1例) 第三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7例) 第四节 伪造货币罪(6例) 第五节 信用卡诈骗罪(11例) 第六节 逃税罪(13例) 第七节 侵犯著作权罪(12例) 第八节 合同诈骗罪(13例) 第九节 非法经营罪(16例)第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64例) 第一节 故意杀人罪(33例) 第二节 故意伤害罪(20例) 第三节 强奸罪(26例) 第四节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8例) 第五节 非法拘禁罪(12例) 第六节 绑架罪(16例) 第七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9例) 第八节 侮辱罪(20例) 第九节 重婚罪(11例) 第十节 遗弃罪(9例)第四章 侵犯财产罪(66例) 第一节 抢劫罪(22例) 第二节 盗窃罪(11例) 第三节 诈骗罪(9例) 第四节 抢夺罪(8例) 第五节 侵占罪(7例) 第六节 一敲诈勒索罪(9例)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62例) 第一节 妨害公务罪(13例) 第二节 招摇撞骗罪(10例) 第三节 聚众斗殴罪(8例) 第四节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5例) 第五节 伪证罪(26例) 第六节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10例) 第七节 窝藏、包庇罪(2l例) 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44例) 第九节 组织卖淫罪(25例)第六章 贪污贿赂罪(73例) 第一节 贪污罪(16例) 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16例) 第三节 受贿罪(20例) 第四节 行贿罪(14例) 第五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7例)第七章 渎职罪(23例) 第一节 滥用职权罪(9例) 第二节 玩忽职守罪(9例) 第三节 徇私枉法罪(5例)
书籍目录
本书的编写原则是简洁而又不失学术水准,照顾到案例教学需要、考试需要和自学需要,其基本读者对象为法学专业学生,兼顾司法考试等考试群体。 本书共收录编号案例501个,除编号案例外,还有大量解释性、辅助理解的小案例;每节后面都设置了“法条链接”、“典型案例目录索引”、“参考阅读的文献资料”等栏目;从我国刑法分则现有的445个罪名之中,反复甄别和筛选出了50个影响司法实践最为深刻的罪名,进行了全面的解析和例释,这也是本书的重要特点。
章节摘录
(一)行为人实施了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所谓拘禁,是指使用关押、扣押等方法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丧失行动的自由。所谓其他方法,是指关押、扣押等方法之外的,将他人的身体控制在一定的空间范围之内从而使其在一定时间内丧失行动的自由,例如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等。从性质上讲,凡是能够使他人的身体被约束在一定的空间范围之内,从而使其不可能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脱离该空间范围的方法均属于本罪的方法。控制、拘束他人的人身自由,既可以以直接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以间接的方式进行。直接的方式是通过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间接的方式是通过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离开或明显难以逃离。【案例3-5-02】2008年9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景某身着警服(佩戴警衔与警号)来到商平市南河路,以受害人杨某等人盗窃其奥迪100型轿车为由,对高某等人谎称“警察办案”、“帮忙抓小偷”,而后将杨带至南河路“龙亭宾馆”318房间内。期间,被告人景某强行给受害人杨某带上手铐,并用皮鞋跟抽打杨的头、面部,致杨某轻伤,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至次日2时许。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景某目无国法,以“杨某窃取其奥迪轿车”为由而对杨实施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本案中,被告人景某就是通过直接拘束他人身体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案例3-5-03】外号“太子”的魏某为南宁市青山湖区东庄镇山洼村人,与一伙“小太保”经常到附近学校打架斗殴甚至对学生进行敲诈。2009年12月25日,魏某的爷爷去世,需要人抬花圈。当晚9时许,魏某邀集外号叫龙哥、彪哥(均在逃)的社会闲散人员在蓝天职业技术学院附近陆续将下晚自习后准备回宿舍的50多名学生强行拦下,由彪哥手持木棒强行限制这批学生呆在东庄镇山洼村老年活动中心。被“看押”期间,一些学生提出要回学校,看管人竟说“谁挨得了20大棍,就可以回去”。一名执意要回校的学生被殴打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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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刑法学(各论)》:穷究法理,探求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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