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112
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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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医疗事故的概念]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医疗事故分级]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 [管理规范与职业道德]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第六条 [培训和教育] 第七条 [医疗服务监督] 第八条 [病历书写] 第九条 [病历的真实与完整] [病历涂改、病历修改] [病历保管责任的认定] 第十条 [病历管理] [医嘱] [入院记录] [体温单] [化验单(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資料] [手术同意书]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 [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病理资料] [护理记录]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义务] [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医疗风险] [医院在手术前未向病人告知手术存在风险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处理医疗事故预案] 第十三条 [内部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向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 第十五条 [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 [病历资料的封存和启封] [医疗纠纷材料封存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病程记录]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会诊意见] 第十七条 [现场实物的封存和检验] [实物被销毁时的检验] [不合格血液输入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尸检] 第十九条 [尸体存放和处理]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条 [鉴定程序的启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适用] 第二十一条 [鉴定主体及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申请再次鉴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 第二十四条 [专家鉴定组的产生方式] [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专家组抽取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合议制及成员构成] 第二十六条 [回避] [回避] [医疗事故回避的法定情形] 第二十七条 [鉴定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十八条 [通知程序和提交材料] 第二十九条 [鉴定的期限和调查取证权] 第三十条 [审查与调查] 第三十一条 [鉴定的工作原则及鉴定书的制作] 第三十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的制定] 第三十三条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意外] [无过错输血感染] [不可抗力] 第三十四条 [鉴定费用]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 [重大医疗过失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 [受理申请的权限划分] 第三十九条 [申请的审查和受理] 第四十条 [行政处理与诉讼] 第四十一条 [鉴定结论的审核] 第四十二条 [鉴定结论的处理] [重新鉴定与再次鉴定的区别] 第四十三条 [自行协商解决情况报告] 第四十四条 [调解或判决]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能否适用先予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级医疗事故情况报告]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 [争议解决途径] [医疗争议解决途径]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 第四十七条 [协商途径协议书] [医患双方达成协议后是否还可以起诉请求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第四十八条 [行政调解] 第四十九条 [确定赔偿数额的原则] [对“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解] 第五十条 [赔偿项目和标准] [医疗事故、医疗过错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 第五十一条 [患者亲属损失赔偿] 第五十二条 [赔偿费用结算]第六章 罚则第七章 附则实用核心法规实用附录
章节摘录
插图:双方就医疗损害人身赔偿之债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患方受领了医方履行的人身损害赔偿债务之后,医疗损害人身赔偿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医方清偿债务而消灭.但医疗损害人身赔偿请求权囚医方清偿债务而消灭的只是实体请求权,而程序请求权并不消灭,患者及其家属仍有医疗损害人身赔偿请求权的程序请求权,即提起医疗损害人身赔偿的诉权,但如果经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之后。查明该医疗损害人身赔偿之债囚医方清偿债务而消灭的事实則可以驳回患者及家属的诉讼请求。故患者及家属在双方达成了医疗纠纷的“私了协议”之后,仍可以提起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私了协议”的履行只消灭医疗损害人身赔偿之债及债上实体请求权,不消灭该债上请求权的程序权利。“私了协议”在本质上是就医疗纠纷达成的和解协议,就患者而言,则是患者对医疗损害人身赔偿之债的处分。和解协议是合同的一种类型,其成立及生效則当然要符合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法律要件.法院应当审查该“私了协议”是否成立和生效,如果患方主张该“私了协议”存在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法定事由,法院則应当审查该“私了协议”是否属于可撤销或者可变更的法定情形。如果经法院审理查明,该“私了协议”存在效力的瑕疵或者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定情形,則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法律規定或认定该协议绝对无效或者撤销该“私了协议”,或者变更协议的部分条款.如果认定协议绝对无效或者撤销的,进而可以认定患者的医疗损害人身赔偿实体请求权并未消灭,患者可以依据该实体请求权获得初应的物质或者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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