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90  

内容概要

本书根据不同纠纷的种类指定不同的人民调解员民间纠纷的种类繁多,包括婚姻家庭纠纷、邻里关系纠纷、债务纠纷等,纠纷的类型不同,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也应不同。比如,婚姻家庭纠纷,一般由那些已婚的、德高望众的、善于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人民调解员,包括一些女性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比较合适;邻里纠纷,由那些与纠纷双方都比较熟悉,又受纠纷双方尊重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可能更为妥当;债务纠纷,由那些精通法律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有利于清楚准确地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针对不同的纠纷指定不同的人民调解员调解,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一章 总则1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2 第二条 【人民调解定义】3 第三条 【人民调解工作基本原则】[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4 第四条 【人民调解不收费】5 第五条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7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支持和保障]、[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9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10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与人员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构成]11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产生方式及任期】[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任期]12 第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情况的统计与通报】13 第十一条 【健全工作制度与密切群众关系】[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15 第十二条 【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保障】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15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的构成】16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与业务培训】[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17 第十五条 【罢免或者解聘人民调解员的情形】[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人民调解员违反行为规范的法律后果]18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待遇】[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人民调解员救助][人民调解员牺牲后的抚恤]第四章 调解程序19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的启动方式】[当事人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处理]21 第十八条 【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23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员的确定】25 第二十条 【邀请、支持有关人员参与调解】[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解]第五章 调解协议37 第二十八条 【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制作调解协议书][口头协议]38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生效及留存】[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的事项][调解协议书的生效][调解协议书的留存]40 第三十条 【口头调解协议的生效】40 第三十一条 【调解协议效力】41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内容或履行发生争议的救济】[达成调解协议后发生争议]【对达成调解协议后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42 第三十三条 【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第六章 附则45 第三十四条 【参照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47 第三十五条 【施行日期】实用核心法规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2007年10月28日)49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6月17日)51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4月19日)

章节摘录

本条规定的是人民调解的含义,在理解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的一种群众性活动。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是人民调解的本质特征。根据本法第7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员来自于群众、服务于群众;人民调解坚持平等自愿原则;人民调解程序灵活便捷、不拘形式等等,都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特征。保持人民调解的这种特征,有利于纠纷当事人自愿选择和接受调解,不妨碍在调解不成时另行行使诉讼权利,从而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2)通过说服、疏导促使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工作主要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通过人民调解员积极地在矛盾双方当事人之间说服、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人民调解的方式方法是多样的,调解程序是灵活的,有利于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及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达到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果人民调解的程序和方式强求模式化、程式化,反而会导致人民调解制度失去生命力。(3)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为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制度自产生以来,调解的范围基本上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一般民事纠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在目前的社会转型期,人民调解的范围,从纠纷主体到纠纷内容,都有了较大的拓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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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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