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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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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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一消费者] 第三条 [本法调整对象一经营者] 第四条 [交易遵循原则] 第五条 [国家的义务] 第六条 [社会的责任]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安全保障权] 第八条 [知悉真情权] 第九条 [自主选择权] 第十条 [公平交易权] 第十一条 [获得赔偿权] 第十二条 [成立团体权] 第十三条 [获得相关知识权] 第十四条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第十五条 [监督、批评、建议、检举、控告权]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依法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 第十八条 [保障人身安全的义务] 第十九条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条 [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出具单据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质量担保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三包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格式合同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不得侵犯人身自由的义务]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听取消费者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工商部门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其他国家机关的义务]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的义务]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组织的限制]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 [争议解决的途径]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索赔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变更后的索赔] 第三十七条 [营业执照出借人或借用人的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展销会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广告经营者的责任]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实用附录
章节摘录
二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例如,生产者生产加工添加了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经营者从非正规渠道采购食品,明知供货者是无任何证照的黑加工点,生产的是劣质妁,根本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却仍然采购进货,导致黑加工点生产的劣质食品得以进入流通领域等。对于食品经营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本身没有过错的,则不需要依照本款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第2款规定的法律责任是:除赔偿消费者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首先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消费者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其次。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如消费者购买了一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奶粉,支付的价款是100元,那么在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要求十倍价款的赔偿,即为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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