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王启梁 页数: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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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苏力1996年出版《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至今已有十多年,这期间法律社会学有了很大的发展。学者对法治问题的分析越来越细致,分析能力也越来越强,分析方法也越来越丰富。这些研究对法律社会学成为一门“显学”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为法学甚至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知识转型做出了重大贡献,推动了社会科学界对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广泛关注。但从总体而言,法律社会学的发展还是较为缓慢,甚至不成气候。十多年来,法律社会学领域出版了不少著作,发表了不少论文,也许在具体问题上有论著比苏力的认识更深入,但很难说在理论和话语层次上有超过苏力的著作。苏力的“本土资源论”和“送法下乡”论,建构了一个较高的话语平台,到目前为止,后来学人仅仅是在这一话语平台上讨论问题,而未能提出新的话语平台。这与最近十多年来法治建设的突飞猛进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苏力严肃地发问:“什么是你的贡献?”这一发问曾鞭促了苏力的同龄学人,甚至刺伤了他们。今天,当我们这些后生初涉学界,依然不能不严肃地面对苏力的严肃发问。如果仍然只能在苏力的话语平台上讨论问题,那么,在学术史上我们也许注定会成为泡沫。在法律社会学的学术史上尚且如此,更不用说在中国社会科学的学术史中了。因此,“超越苏力”也许是我们法律社会学年轻学人应当严肃面对的问题。这并不是说我们非要和苏力不一样,而是说我们应当提出新的话语和理论;不是为了提出而提出,而是在面对中国法治经验的基础上,就像苏力十多年前的所作所为一样。
内容概要
正式法律处在一个复杂的秩序与意义网络之中,法学只有通过一种多元秩序的时空想象,才能深刻地把握它的力量与软弱、理性与荒谬、成功与失败,才能启发行动者在这种繁复交错的生活格局当中,展开互动与对话,改善法律自身的结构条件与环境。本书运用丰富的田野调查资料,以相当的广度与深度,围绕秩序是如何形成的这个中心问题,透视了法律与多元社会控制之间的复杂关系,揭示了行动的结构性要素。
作者简介
王启梁,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
书籍目录
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经验路线(代序)陈柏峰导言:观察法律与秩序上篇 行动、文化与秩序 第一章 为了生活使用暴力与暴力对生活的毁灭 一、引论:问题与方法 二、私力救济与暴力性私力救济 三、暴力性私力救济发生的结构性原因 四、讨论:暴力性私力救济的控制与治理 第二章 非正式制度的形成及法律失败 一、问题:非正式制度的产生与法律失败 二、作为非正式制度的纳西族“情死” 三、法律、宗教与纳西族“情死”的发生 四、讨论:“情死”发生原理对法治建构的启发 第三章 宗教与民间纠纷的发生及解决 一、引言 二、宗教与民间纠纷的发生 三、宗教与民间纠纷的解决 四、宗教与规范性生活的获得 五、讨论:从价值和意义世界理解纠纷 第四章 腐败为何发生 一、导言:迈向权力的日常运作 二、“官场”是一个什么“场” 三、“官场”与腐败的土壤是如何形成 四、“官场化”的直接后果 五、讨论:法律必须破坏腐败的动力学机制 第五章 中国“反拐”三十年:制度、实践与社会结构 一、中国反拐法律、政策制度的变迁 二、中国反拐机制和网络的构建状况 三、反对拐卖的经验与障碍 四、讨论:社会结构紧张、越轨与反拐政策的局限 五、结语 第六章 网络时代的民意与法律应有之品性 一、问题:网络民意、法律权威危机与法律的品性 二、民意、政治与法律的表达错乱 三、讨论:网络民意、法律品性与法律权威下篇 法律多元、社会控制与秩序 第七章 法律:一个安排秩序的分类体系 一、分类对人类生活的意义 二、分类观念与法律 三、法律为什么是“地方性知识” 四、对法律冲突的二种理解 五、结语 第八章 法律能被信仰吗 一、规范为何被信仰 二、法律为何不能被信仰 三、信仰是重要的 第九章 从习惯法民间法研究的视角论社会控制概念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 一、引言:为什么需要概念及对概念的反思 二、习惯法民间法研究的贡献 三、习惯法民间法概念运用存在的问题 四、社会控制概念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可能 第十章 宗教作为社会控制与村落秩序及法律运作的关联 一、引言 一、曼村村民的宗教信仰 二、宗教作为社会控制 三、多元社会控制中的曼村宗教社会控制 四、讨论 第十一章 多元社会控制与内生性村落社会秩序的形成 一、曼村公共生活中的多元社会控制力量 二、多元社会组织、社会力量之间的合作与协商关系 三、基于协商、共识的公共事务管理与“造法”活动 四、正式社会控制在曼村的运作 五、结语 第十二章 传统社会控制的断裂与国家法制的缺席. 一、社会变迁中的村落秩序危机 二、传统村落社会控制系统的断裂 三、平村民间社会控制的运行现状与国家法律的实施 四、村落秩序为什么不能形成 五、结语 第十三章 法律移植与法律多元背景下的法制危机 一、缺乏中国主体意识的法律移植论 二、法律:是“镜子”还是“剪刀” 三、法律多元与国家法成为“外来法” 四、国家法成为“外来法”:中国法制的一种危机结语:建构以中国问题为核心的法学理论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二、法律为何不能被信仰法律是规范中的一种,既然规范有可能被信仰,那么法律是否能被信仰,或者法律能否以一种信仰的形式出现?在西方,特别是欧洲历史上,宗教曾经以极其强劲的形式支配着法律的形态,宗教在不同程度上渗透在法律制度之中。在宗教最强劲、对法律的支配和渗透达到极致,尤其教会法兴盛时,信仰宗教的人们同样会信仰法律,因为此时的法律就是宗教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在某些伊斯兰社会中也有类似的情况,法律即宗教、宗教即法律。①让我们相信法律可以被信仰或者法律就是一种信仰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正是法律发展史中法律与宗教的这种密切关联。问题是,虽然西方社会的法律包括类似《公民政治和社会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法的核心价值在很大程度来源于宗教,但是在西方社会中持续的宗教世俗化、政教分离、宗教多元化和法律的理性化过程中,法律和宗教最终是疏离了。伊斯兰社会中,教派的分离和争斗也严重地离间了法律和信仰的关系。今天我们是否应该因为历史上曾经出现过或者在现代极少数社会中存在的,甚至根本就是幻像的法律信仰就认为法律在今天也能被信仰,发出对法律信仰的呼唤?基本上我同意张永和先生关于法律不能被信仰的观点,尤其是这种观点指向现代社会时。人们对规范的信仰只能在极其有限的层面上存在。首先,规范能否被信仰取决于它是否和个人的信仰重合,而信仰和规范的分离是普遍的。第二,对规范信仰的人群来自于同一文化集团,而同一社会中存在各种各样的亚文化群体是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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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深嵌在社会与文化中的法律》:我们面对的已经是一个经由前人的实践产生出的法治状况,已经处于被规定的结构中,我们要做的就是观察、认识、理解并改变这个结构。——王启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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