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苏泽林 主编 页数:393
Tag标签:无
前言
2008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施行,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审查工作开始全面适用新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不仅大大强化了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程序保障,而且使申请再审审查工作上升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定诉讼阶段,对于实现审查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另一方面,新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立法施行两年多以来,民事申请再审审查工作在实践中也遇到了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包括申诉与申请再审的关系、诉与访的区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与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的衡平、再审事由审查标准与足以(可能)改判审查标准的取舍、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的联系与区别、再审审查程序的进一步规范等问题。厘清与探讨这些问题,是本书的主要目的之一。做好新形势下的民事申请再审审查工作,必须紧密结合司法实践,从实际出发,从基础做起、从细节做起;必须找准问题、摸清规律、明晰思路、勇于创新。从最高人民法院调研的情况看,不同级别、不同地区的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审查工作中遇到的许多问题掌握的标准尚不统一,急需加强审判指导力度。同时,当事人对于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也存在诸多误解与疑惑,对于这一程序的基本问题尚缺乏了解,有必要加以阐释和引导。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组织长期从事申请再审审查和调研工作的资深法官,立足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借鉴理论界和实务界既有的研究成果,结合对于审查实践具体问题的思考,共同撰写了本书。
内容概要
新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立法施行两年多以来,民事申请再审审查工作在实践中遇到了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组织长期从事申请再审审查和调研工作的资深法官,立足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借鉴理论界和实务界既有的研究成果,结合对于审查实践具体问题的思考,共同撰写了本书。本书具有系统性强、指导性强、实践性强和实用性强的鲜明特点,希望能够统一各地、各级人民法院的申请再审审查工作的标准,阐释当事人对此问题存在的误解和疑惑。
作者简介
主编
苏泽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编委会主任郑学林(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基本问题、
一、民事再审审查程序中的基本概念
(一)再审审查程序的概念
(二)申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的区分
(三)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的界定
二、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阶段划分和主要任务
(一)大陆法系对于再审程序的阶段划分——再审诉讼三阶段构造
(二)我国再审程序的阶段划分
三、民事再审审查程序法定化进程回顾_2007年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立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法定化进程
(二)2007年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立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理念、原则和裁判标准
(一)基本理念
(二)工作原则
(三)正确把握裁定再审标准
五、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的基本程序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三)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裁定文书
(四)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处理的两种情况
(五)再审立案阶段和再审审理阶段的案号
第二部分 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具体问题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基本范围界定
1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界定
2 申请再审与申诉的联系与区别
3 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4 再审审查的作用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
1 可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类型
2 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
3 案外人可否申请再审
4 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方式
5 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必备材料
1 再审申请书的起草
2 应向法院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方式
1 直接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2 通过邮寄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五)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程序
1 申请再审材料提交后的审查立案期限
2 当事人再审_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处理方式
3 当事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一)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方式
1 径行裁定
2 调卷审查
3 询问审查
4 听证审查
(二)审查组织及审查范围
1 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组织形式
2 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范围
3 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对当事人未主张的法定事由应如何处理
(三)再审审查标准与再审审理标准的区别
1 概念的区别
2 概念区别的目的与意义
(四)法定事由的理解与适用
1 关于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的理解与适用
2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理解与适用
3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理解与适用
4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理解与适用
5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理解与适用
6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理解与适用
7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理解与适用
8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理解与适用
9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理解与适用
10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的理解与适用
11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的理解与适用
12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理解与适用
13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理解与适用
14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理解与适用
15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
16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
17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理解与适用
(五)法院进行再审审查的具体程序
1 基本程序
2 当事人在再审审查程序中的权利与义务
3 当事人在案件再审审查过程中补充案件材料的形式
4 对在审查过程中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审查案件的处理
5 申请再审人以外的其他人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的处理
三、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裁定结果
(一)裁定再审
1 裁定再审的法定情形
2 由上级法院提审的情形
3 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
4 指定其他同级法院再审的情形
(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处理方式
1 提审后制作调解书
2 当事人达成和解撤回申请
(四)裁定准予撤回再审申请
(五)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六)裁定终结审查
(七)再审审查期间
(八)裁定书的送达
1 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
2 向有关司法机关发送或抄送民事裁定书
(九)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再次申请再审的处理
第三部分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文书格式及制作
一、概述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
(二)法律文书的作用和特点
(三)法律文书的分类
(四)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五)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
二、分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法律文书制作
(一)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五)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
(六)补正材料通知书
(七)被申请人书面意见
(八)民事裁定书
(九)民事调解书
(十)送达回证
第四部分 相关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是否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令再审的民事案件应依法作出新判决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再审立案阶段和再审审理阶段民事案件编号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章节摘录
(2)几类主要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缺乏证据证明①借款合同第一,在有借款合同或借条、对账单等证据的前提下,是否要求有款项实际发放的证据。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中,有不少是以现金交付而缺乏支付凭证。这就要求审理时对于权利人所主张的借款背景,包括时间、地点、场合、产生借款的原因或借款用途,予以查明。对于债务人来说,如果主张该笔借款没有发生,的确也没有证据可举,但他应该对权利人所提出的相关债权凭证进行合理的答辩。特别是对于大额借款,如果没有支付凭证,其真实性就很值得怀疑,合理的情况通常是,大额借款是因借款人经商而借款,因此该债务人是否为商人就是判断借款是否发生的参考因素之一。对于法人之间的借款,按照财务制度要求,通常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来完成款项交付。对此类借款,就应对有关财务凭证进行查明。第二,在借款的诉讼时效方面,争议最多的是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这里通常遇到的情况是,在催收方式上,何种催收方式能够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之前,对于通过邮局邮寄送达催收通知的,债权人手中持有挂号信凭证或特快专递凭证是否可以证明时效中断存有争议,现在司法解释对此已作确认。关于公证送达催收通知的效力认定,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公证的效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应当是可以认可的。但是不排除有个别的公证员或者公证机关为了配合当事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催收提供虚假的公证。这种情况除了由债务人提交出公证内容虚假的证据外,必要时法院可依职权调取公证档案。
编辑推荐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指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实务丛书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无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