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童德华 页数:367
内容概要
本书具有如下两个特点:第一,注重刑法思想和制度的历史阐述。本书尝试着以较为明晰、简要的方式,介绍自古希腊、古罗马以来西方刑法思想和立法的发展脉络,以期今后能推动西方刑法史的研究。第二,重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刑法理论和制度的比较分析。本书选择性地在若干章节对英美刑法的一些理沦和制度进行了介绍,并将它们和大陆法系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希望有助于我们较为全面、客观地对待和借鉴外国的刑法理沦和制度。
作者简介
童德华,1971年4月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1992年毕业子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1999年毕业于湖北省社会科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武汉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分配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任教,历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刑事司法学学院讲师(2002年)、副教授(2004年),教授(2009年)。其间,子2005年进入吉林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07年11月至2008年10月到意大利比萨大学进行学术访问。主要专著有:《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规范刑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外国刑法原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外国刑法概述 第一节 刑法的含义与种类 一、刑法的含义 二、刑法的种类 第二节 犯罪的含义 一、犯罪的定义 二、犯罪的本质 第三节 刑法的机能 一、概述 二、刑法的基本机能 三、刑法机能的冲突 第四节 刑法解释和论证 一、刑法涵摄与解释 二、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 三、刑法论证第二章 外国刑法发展简史 第一节 古希腊、古罗马的刑法 一、刑法思想及相关理论 二、古希腊、古罗马的刑法特征 第二节 中世纪的刑法 一、中世纪的刑法思想 二、中世纪欧洲刑法立法 第三节 近现代刑法 一、启蒙时期的刑法思想与理论发展 二、早期客观主义刑法思想 三、早期主观主义刑法理论 四、近代刑法学派之争 五、当代刑法思潮 六、近现代刑法立法第三章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的形成 一、罪刑法定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要求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要求第四章 犯罪论的构造 第一节 大陆法系犯罪论构造的历史 一、概述 二、犯罪论基本构造的形成历史 三、俄罗斯犯罪构成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四、德国犯罪论构造的发展 第二节 大陆法系犯罪论构造与英美刑法犯罪论构造的比较 一、英美刑法犯罪论的构造 二、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之比较第五章 构成要件符合性论 第一节 构成要件符合性概述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理论的沿革 二、构成要件的机能 三、构成要件的类型 四、构成要件要素 第二节 行为主体 一、行为主体概述 二、身份犯 三、法人犯罪 第三节 实行行为 一、行为概述 二、实行行为的含义与分类 三、不作为犯 第四节 因果关系论和客观归属论 一、大陆法系的因果关系论 二、英美法系的因果关系论 三、客观归属论 第五节 构成要件的故意和过失 一、构成要件的故意 二、构成要件的过失 三、构成要件的事实错误第六章 违法性论 第一节 违法性概述 一、违法性概念及其理论沿革 二、违法性本质学说 三、违法的要素 四、可罚的违法性论 第二节 违法性阻却事由 一、违法性阻却事由的概述 二、大陆法系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一般原理 三、英美刑法中的辩护事由 第三节 法规中的正当化事由 一、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 三、正当行为 第四节 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 一、义务冲突 二、被害人承诺 三、自救行为第七章 责任论 第一节 责任论概述 一、责任的本质 二、责任的要素 三、英美刑法中的特殊责任制度 第二节 责任能力 一、责任能力概述 二、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三、有关责任能力的分类及其具体类型 四、责任能力存在的时期 第三节 期待可能性论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 二、期待可能性标准 三、期待可能性的地位 四、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问题 五、期待可能性的错误及其处理 第四节 违法性意识及其可能性 一、违法性意识概说 二、违法性意识的学说 三、违法性意识的内容 四、违法性意识的不可能与期待不可能性第八章 未遂犯论 第一节 概说 一、未遂犯的立法例 二、预备犯、阴谋犯 三、既遂犯 第二节 障害未遂(狭义) ……第九章 共犯理论第十章 罪数论第十一章 犯罪的法律后果后记
章节摘录
(1)基于法益侵害的伦理规范违反说 基于法益侵害的伦理规范违反说,是违法性二元论中的通说,它以法益侵害为必要前提,和结果无价值论立足于共同的基础,即在结果无价值的判断基础上,衡量被侵害的法益,并综合考虑行为动机、目的、手段以及其他具体要素,只有当该法益侵害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时,才能认为是实质的违法性。如大塚仁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违反国家、社会的伦理规定,即以侵害、威胁法益的存在为前提,判断当该行为是否违反了具体的国家、社会伦理规范。如在被害人承诺中,即使有承诺,但如果不具备社会的相当性,承诺的动机和目的为社会伦理所不容许时,也是违法的。②西原春夫认为,违法性的实质,首先应当从法益侵害的趣旨中引出,但是,不能完全根据法益侵害及其危险衡量刑罚,而要立足于当时主导的社会伦理秩序,根据一定方法进行无价值的衡量,即应当根据行为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方法和程度,在有法益侵害和危险的场合认定违法性。由于规范是为了保护法益的,所以,没有惹起法益侵害或者危险的行为,不能认为违反了规范,但有法益侵害或者危险的时候,也能认为没有规范违反。③佐久问修认为,“被评价为违法的行为,在侵害或威胁作为生命、身体以及财产等社会的利益的‘法益’时,只要违反国家承认的行为规范,就必然具备行为无价值性。”④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