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陈瑞华 页数: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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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呈现到读者面前的这本小册子,是我十五年来研究程序正义理论问题的成果总结。我对程序正义理论的研究,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撰写博士论文之时。早在攻读法学硕士学位期间,我就以《刑事审判程序结构研究》为题,开始涉足法律程序价值这一领域。当时,通过阅读美国学者戈尔丁的《法律哲学》以及罗尔斯的《正义论》等著作,我对于法律程序的公正性问题有了初步的认识,并对这一题目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后来进入博士学习阶段,随着对西方国家刑事司法制度有了愈加深入的了解,在中国当时各地法院推行“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大背景下,笔者产生了将刑事审判问题作为博士论文选题的想法。然而,面对当时“诉讼构造理论”、“诉讼目的理论”、“诉讼主体理论”纷纷兴起的现状,在没有太多理论积淀的情况下研究“刑事审判理论”问题。
内容概要
本书是关于研究程序正义理论的专著,书中包括了:程序正义理论的兴起、程序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程序正义价值及其局限性、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对尊严理论的论证等内容。 本书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作者简介
陈瑞华,男,1967年2月生,山东聊城人。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在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任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学士(1989),中国政法大学硕士(1992),中国政法大学博士(1995),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博士后研究人员(1995~1997),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2002)。1997年起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学系)任教。
研究领域主要有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法学、司法制度、程序法基础理论等。独立出版的著作有:
《刑事审判原理论》(1997,2004);
《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2000,2006);
《看得见的正义》(2000);
《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2003);
《程序性制裁理论》(2005);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2007);
《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2007)。
书籍目录
程序正义理论之梦(代序言)第一章 程序正义理论的兴起 第一节 程序与程序的正当性 第二节 程序正义观念的起源 第三节 纯粹的程序正义:罗尔斯的分析 第四节 程序正义与当代的程序价值理论 第五节 研究程序正义问题的必要性第二章 程序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 第一节 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第二节 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第三节 程序本位主义理论 第四节 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 第五节 对四种程序价值理论的评价第三章 程序正义价值及其局限性 第一节 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 第二节 程序正义与其他正义形态的关系 第三节 程序正义的构成要素 第四节 为什么要坚持程序正义 第五节 程序正义的限度第四章 程序正义与其他诸价值的关系——以刑事审判程序为范例的分析 第一节 法律程序价值概说 第二节 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程序的正义性 第三节 法律程序的外在价值——程序的工具性 第四节 法律程序的次级价值——程序的经济性 第五节 程序诸价值之间的关系第五章 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萨默斯“程序价值”理论评析 第一节 “程序价值”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程序价值”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程序价值”与好结果效能的关系 第四节 通过法律实现“程序价值” 第五节 评价第六章 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兼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 第一节 什么是尊严理论 第二节 尊严价值的内容 第三节 对尊严理论的论证 第四节 评论第七章 走向综合性程序价值理论——贝勒斯程序正义理论述评 第一节 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 第二节 “内在价值”的性质和意义 第三节 对传统程序原则的总结和论证 第四节 适用程序正义原则的主要标准 第五节 评价参考文献索引
章节摘录
在诸多法律程序中,最具有典型意义的是国家司法机构为解决业已发生的利益纠纷而制作司法裁判的程序。在现代社会中,利益纠纷的解决可以有多种途径,如通过协商(negotiation)方式解决,通过由第三方主持进行的调解(mediation)方式解决,通过由纠纷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者举行的仲裁(arbitration)方式解决,或者通过由国家司法机构主持进行的裁判方式解决。这几种纠纷解决方式都可以被纳入法律程序的轨道。但是,与其他几种纠纷解决方式不同的是,司法裁判程序具有最为典型的三方构造形态——控辩双方以面对面地进行理性的论证、辩论、说服、协商及交涉的方式进行集中的对抗,作为第三方的裁判者代表国家参加和主持裁判的制作过程,并在听取和采纳双方证据、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独立的裁判结论,从而对公民个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即民事纠纷),个人与政府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即行政纠纷),或者个人与国家整体之间发生的纠纷(即刑事纠纷)作出权威和最终的解决。裁判过程尽管包含着控辩双方横向的对席辩论和质证,并且裁判者要尽可能地将控辩双方的证据、意见和主张纳入其裁判结论的形成根据之中。
媒体关注与评论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英国法谚权利法案中的大多数条款都是关于程序的规定,这并不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主要区别。 ——[美]道格拉斯从某种意义上说,程序是给败诉方制定的,程序正义是为被剥夺利益的一方提供的挑战裁决权威的工具。 ——陈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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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理论》:法学名篇小文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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