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杨在明,黄艳 编著 页数:189
内容概要
本书选编了盛廷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事务部杨在明律师、马丽芬律师、李海霞律师、王优银律师、赵健律师、段福惠律师、毕文强律师、张志同律师、纪召兵律师、杨念平律师、宋玉成律师、梁红丽律师、李笃振律师、刘玲玲律师等主办律师成功代理的32个不同类型征地拆迁案例,结合多发类型的拆迁纠纷类型,阐释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类拆迁诉讼、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处罚与行政机关自撤具体行政行为、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调解这四种常规的权利救济方式。
作者简介
杨在明,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山东大学民商法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1994年取得律师资格。杨在明律师于1998年涉足建筑与房地产专业领域,并于2006年开始全力研究房屋拆迁法律业务,并于2007年成立盛廷拆迁律师团,该团队于2009年跻身全国最专业的拆迁律师团之一。近几年来,杨在明律师代理或指导过征地拆迁纠纷案件351件,其中以北京玉河历史文化保护区拆迁案、中央电视台新台址拆迁案、北京三眼井保护区拆迁案、江苏省无锡新华村60余户农民集体拆迁维权案等案为著。从事拆迁实务之余,杨在明律师还对征地拆迁法律理论有着深入透彻的研究,曾多次举办征地拆迁专題讲座,在全国专业刊物及媒体上发表拆迁评论文章数十篇,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香港文汇报》、《中国新闻周刊》、《经济观察报》等多家媒体专题报道。代表性著作:《房屋拆迁以案说法实用指南》(合著)。黄艳,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助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诉讼法硕士。代表性著作:《房屋拆迁以案说法实用指南》(合著)。
书籍目录
一、诉讼裁判篇 案例1 市政重点工程中镇政府告知强拆后即拆除房屋被判违法 案例2 国土部门拒绝公开征地政府信息被判违法并责令公开 案例3 将合法房屋作为违法建设处罚行为被判违法 案例4 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公房承租人复议申请决定被判决撤销 案例5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尚未交房而强拆房屋被判违法 案例6 违法拆迁行政裁决被判决撤销 案例7 公房单位以房屋系违章建筑为由起诉确认公房租赁合同无效被判决驳回 案例8 农民因拆迁诉出卖宅基地上房屋与城镇居民行为无效获法院调解支持 案例9 拆迁人私自停水被诉后恢复供水 案例10 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被判违法 案例11 司法强拆程序被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案例12 国土部门所作限期交付土地通知书被判决撤销二、行政复议篇 案例13 土地被二次出让用于拆迁,拆迁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复议决定撤销 案例14 国土部门拒绝公开征地政府信息被复议决定责令公开 案例15 规划局以批复文件替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行为被复议决定撤销 案例16 市发改委以土地储备为名所作立项被省发改委复议决定撤销 案例17 环保局违法处罚合法工厂促拆迁行为被复议决定撤销三、其他行政救济篇 案例18 无证施工拆迁单位被处停止施工与小额罚款 案例19 无拆迁许可证拆迁被处停止施工 案例20 无证施工拆迁单位被处限期改正与巨额罚款 案例21 国土部门自动撤回强制执行限期腾地决定申请 案例22 政府部门自动撤回将自建房拆迁作为违法建设责令拆除的决定 案例23 未签协议将房屋非法强拆的行为被公安局移交起诉 案例24 拆迁裁决程序被裁决机关决定终结四、协商解决篇 案例25 商铺出租人与此承租人协商确定次承租人补偿事宜 案例26 被拆迁人房屋被偷拆成功立案后与拆迁人调解达成理想补偿安置协议 案例27 被拆迁人诉拆迁许可败诉后与拆迁人调解达成理想补偿安置协议 案例28 被拆迁人诉拆迁许可与裁决败诉后与拆迁人调解达成理想补偿安置协议 案例29 被拆迁人裁决调解会后与拆迁人调解达成理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案例30 律师函帮助被拆迁人提高拆迁补偿额 案例31 共有权人被遗漏且被拆迁人死亡后如何确定补偿安置事宜 案例32 被拆迁人经济法律援助后与拆迁人调解达成理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附录1 拆迁流程示意图附录2
章节摘录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明确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经签订的情况下,就不成立强制拆迁的问题。因为法定的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都是给予拆迁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协议,经过拆迁行政裁决仍不执行腾房搬迁义务时的结果程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就使得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成立所需的前提不存在。当然,被拆迁人不按照协议履行腾房搬迁义务,拆迁人一方并非不能有所为。但是其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方式只能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2.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尚未交房的情况下房屋被直接强制拆除,房屋所有人应及时采取救济行为。如果强制拆除行为是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拆迁指挥部实施,那么,强拆的行为属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定性属于侵犯行政相对方财产权益的行政侵权行为,当事人可以:(1)在法定60日的期限內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2)在法定3个月的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结果;(3)直接向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再由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并依法子以赔偿或者拒绝赔偿。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而当事人不服的,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或调解。行政赔偿的赔偿标准一般系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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