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编 页数:150
内容概要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行政审判的唯一指导性刊物,本书为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0年第4集),及时刊登了行政审判的最新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司法政策及解读,具有典型和指导意义的审判案例及分析,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的调研信息及成果等内容,设有“最新司法解释”、“行政诉讼理论”、“行政审判实务”、“司法解释解读”、“疑难案例评析”、“行政审判工作经验交流”等栏目,每辑20万字左右。 本书自出版以来,受到了全国各地法院行政审判法官、行政执法人员和专家学者的普遍欢迎和好评。对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具有权威的指导作用,对各级各部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法、行政管理专业的专家学者具有较强的参考作用。
书籍目录
【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的拍卖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公告等行为性质的答复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拍卖公告等行为性质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的答复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请示【司法解释解读】 部门职权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区分 国有土地拍卖公告及与之相关的拍卖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的拍卖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公告等行为性质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55号)解读【行政诉讼理论】 程序与实体:在作为与不作为边界——以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强度为视角【行政审判实务】 程序违法案件的审判难点与应对之策 不动产善意取得对撤销转移登记诉讼之影响 行政诉讼圆桌审理模式本体论——以行政审判过程分析为视角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调查与研究】 关于我区法院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基本情况及今后对策 丽水市法院实施行政诉讼相对集中指定管辖制度情况的调查与分析 行政机关败诉行政案件调查分析——以山东省潍坊市两级法院2005—2009年审理的行政机关败诉行政案件为例 我院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发送情况分析【疑难案例评析】 行政机关内部的请示答复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对袁裕来诉安徽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的评析 对信访答复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兼论信访答复的法律性质 婚姻登记程序违法但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不宜撤销——郑松菊、郑奕飞诉乐清市民政局结婚行政登记一案 谢遵强诉茌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案【行政审判工作经验交流】 泰安中院行政审判二十余年零错案【行政审判信息】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就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联合下发文件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高院行政审判“白皮书” 福建高院能动司法让行政争议妥善化解司法建议引起海关总署积极响应 贵州省委常委副省长黄康生同志、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崔亚东同志对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作出重要批示 不走寻常路探索求双赢——广州中院行政案例点评会议全景 着眼法治大局营造宽松环境化解行政争议——广州中院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经验总结【域外撷英】 中国行政法官代表团赴法考察报告
章节摘录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此问题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倾向性意见认为,对银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应当由银监会行使。理由如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职权,但同时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督,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以上规定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例外范畴,而且,银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对特殊行业的监督管理,应由相应的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更合适,因此,银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银监会监管。同时,银监会办公厅依据《银行监督管理法》的授权作出的批复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该批复规定“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应该属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法定职责范围,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派出机构依法实施”。(3)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8月18日作出的(2005)行他字第10号《关于工商部门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权查处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三条规定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二款规定,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金融违法行为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权,应由银行业管理机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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