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数:239
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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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范围][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第三条 [基本要求和宗旨]第四条 [活动准则][公安纪律]第五条 [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职权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第七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权利][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禁止人民警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中有以下违法行为]第八条 [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的权利][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第九条 [盘问、检查的权利][继续盘问][禁止人民警察实施继续盘问过程中有以下违法行为][在哪些情形下不得适用继续盘问?][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或正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嬰儿的妇女以及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适用继续盘问时,应当遵守什么規定?][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突患疾病或者受伤的。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第十条 [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的权利][人民警察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什么情况下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枪支等武器?][人民警察遇有什么情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使用警械的权利][什么情形下人民警察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什么情形下,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第十二条 [刑事强制措施][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其他侦查措施]第十三条 [优先通行权][警车在执行什么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享有优先通行权?]第十四条 [对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权利]第十五条 [交通管制权]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职权]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现场管制权]第十八条 [其他机关警察的职权]第十九条 [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应履行职责]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第二十条 [基本义务]第二十一条 [救助义务][治安调解][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治安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則][及时查处报警案件][110报警服务台的受案范围]第二十二条 [禁止行为]第二十三条 [按照规定着装等义务][着装][警徽][警证]第四章 组织管理第二十四条 [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管理][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第二十五条 [警衔制度][警衔等级设置][警衔的晋级][警衔的降级][警衔的保留、取消][警衔津贴]第二十六条 [任职条件]第二十七条 [人民警察的录用]第二十八条 [领导职务任职条件]第二卜九条 [教育培训]第三十条 [服务年限和最高任职年龄]第三十一条 [奖励制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集体或个人获得奖励的条件是什么?][奖励分为哪几个等级,各等级奖励待遇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应当撤销奖励?]第五章 警务保障第三十二二条 [上级决定和命令的执行][上级][下达命令][命令的执行][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执行职务时的指挥原則]第三十三条 [拒绝执行超越法定职责的指令]第三十四条 [公民和组织的支持和协助义务]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受处罚的行为]第三十六条 [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的管理]第三十七条 [经费来源]第三十八条 [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及基础设施的建设]第三十九条 [国家加强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第四十条 [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第四十一条 [抚恤和优待][法律依据][人民警察因战致残的情形有哪些?]……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章节摘录
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13)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14)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15)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16)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发生执法过错的,如何确定各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1)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2)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3)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4)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5)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6)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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