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释义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气象局 编写  页数:186  

前言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70号国务院令发布,并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是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之后,国务院出台的第二部气象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科学防灾、依法防灾的具体体现,标志着我国自然灾害防御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法律依据更加充分,法律保障更加有力。《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相关规定,在总结多年来气象灾害防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进行了深化和细化,从而做出的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规定。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三次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31个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赴浙江、江西等省听取了基层的意见,并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中国气象局、民政部等部门反复研究、协调、修改,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内容概要

本书是法律法规释义系列丛书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释义”。     该书由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气象局联合组织起划本条例的相关部门组织编写,第一时间推出,准确诠释立法愿意,全面收录相关法律文件,结合实践,着眼应用,指导法律实务。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预防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2007年7月5日)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授办法(2007年6月12日)

章节摘录

4.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不履行民事法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是民事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必然法律后果。本章规定了行为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十种:(1)停止侵害,是指责令侵权人终止不法侵权行为;(2)排除妨碍,是指排除对财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其权利的妨害和阻碍;(3)消除危害,是指消灭以及清除即将发生的对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方面的危害;(4)返还财产,是指强制非法占有人将特定财产返还给财产所有人或者合法持有人;(5)恢复原状,是指所有人的财产因非法侵害而遭到破坏的,如有修复可能,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进行修复,恢复财产的原来面貌和状态。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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