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132
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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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适用]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校学生伤害事故] 第三条【事故处理原则】 第四条【学校举办者和教育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的举办者的义务] [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安全措施的建立与完善】 [学校在安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义务] [如何进行公共安全教育?] 第六条【学生自我保护义务】 [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监护人责任】 [监护]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归责原则】 第九条【学校承担事故责任的具体情形】 [体育课、实验课上发生的人身损害应如何处理?] 第十条【学生或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导致他人受到人身伤害的如何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因参加活动致害时的责任】 第十二条【学校免责抗辩事由】 [学生在校期间自杀身亡如何处理?] 第十三条【校外事故处理原则】 [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人身伤害] [因学校提前放学,导致学生在校外发生的人身伤害] [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 集体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 第十四条【个人致害行为的责任承担】 [个人致害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 [学校及其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造成学生伤害,受害人起诉应当以谁为被告?]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及时救助和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教育主管部门对事故处理的指导与协助】 第十八条【受害人救济途径】 [协商、调解与诉讼] 第十九条【调解时限】 第二十条【调解处理方式】 [当事人对协商、调解方式下的责任认定不服时,如何寻求解决和救济?] 第二十一条【诉讼】 [诉讼]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纠纷诉讼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对诉讼过程中由法院所确定的责任认定不服的,当事人如何寻求解决和救济?]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报告】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赔偿责任主体】 第二十四条【赔偿范围与标准】 [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住宿费] [交通费]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残疾赔偿金] [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十五条【伤残鉴定】 [不同救济途径的鉴定要求] [对鉴定结果不同意、不服,或者对鉴定结果存在诸多异议的,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第二十六条【学校的赔偿责任】 [学校等教育机构经济赔偿] [经济帮助与公平原则] 第二十七条【追偿权】 第二十八条【监护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赔偿金筹措】 第三十条【伤害赔偿准备金】 第三十一条【保险机制】 [学校责任保险、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责任者的法律制裁】 第三十三条【安全隐患的整顿】 第三十四条【教育部门责任人的法律制裁】 第三十五条【责任学生的法律制裁】 第三十六条【对扰乱正常事故处理行为人的制裁】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学校和学生的含义】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条【施行时间】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2006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录)(2006年6月29日) ……实用附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适用]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校学生伤害事故] 第三条【事故处理原则】 第四条【学校举办者和教育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的举办者的义务] [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安全措施的建立与完善】 [学校在安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义务] [如何进行公共安全教育?] 第六条【学生自我保护义务】 [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监护人责任】 [监护]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归责原则】 第九条【学校承担事故责任的具体情形】 [体育课、实验课上发生的人身损害应如何处理?] 第十条【学生或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导致他人受到人身伤害的如何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因参加活动致害时的责任】 第十二条【学校免责抗辩事由】 [学生在校期间自杀身亡如何处理?] 第十三条【校外事故处理原则】 [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人身伤害] [因学校提前放学,导致学生在校外发生的人身伤害] [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 集体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 第十四条【个人致害行为的责任承担】 [个人致害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 [学校及其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造成学生伤害,受害人起诉应当以谁为被告?]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及时救助和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教育主管部门对事故处理的指导与协助】 第十八条【受害人救济途径】 [协商、调解与诉讼] 第十九条【调解时限】 第二十条【调解处理方式】 [当事人对协商、调解方式下的责任认定不服时,如何寻求解决和救济?] 第二十一条【诉讼】 [诉讼]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纠纷诉讼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对诉讼过程中由法院所确定的责任认定不服的,当事人如何寻求解决和救济?]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报告】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赔偿责任主体】 第二十四条【赔偿范围与标准】 [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住宿费] [交通费]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残疾赔偿金] [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十五条【伤残鉴定】 [不同救济途径的鉴定要求] [对鉴定结果不同意、不服,或者对鉴定结果存在诸多异议的,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第二十六条【学校的赔偿责任】 [学校等教育机构经济赔偿] [经济帮助与公平原则] 第二十七条【追偿权】 第二十八条【监护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赔偿金筹措】 第三十条【伤害赔偿准备金】 第三十一条【保险机制】 [学校责任保险、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责任者的法律制裁】 第三十三条【安全隐患的整顿】 第三十四条【教育部门责任人的法律制裁】 第三十五条【责任学生的法律制裁】 第三十六条【对扰乱正常事故处理行为人的制裁】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学校和学生的含义】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条【施行时间】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2006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录)(2006年6月29日) ……实用附录
章节摘录
安全措施的建立与完善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理解与适用[学校在安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义务]第一,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安全教育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在交通安全方面:组织交警为学生上交通安全教育课、组织学生观看交通安全教育图片展览、发放交通安全方面的知识读本、组织“安全主题班(队)会”等。自护自救教育,是指让学生了解自护自救的基本常识,教会学生掌握自救自护的一些方法,提高自我防范能力。第二,负有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以预防与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学校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应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第三,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如何进行公共安全教育?]公共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进行公共安全教育重点是帮助和引导学生了解基本的保护个体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知识和法律法规,树立和强化安全意识,正确处理个体生命与自我、他人、社会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了解保障安全的方法并掌握一定的技能。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必须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做到分阶段、分模块循序渐进地设置具体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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