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175
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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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平等、自愿、有偿、诚信原则】 第五条【守法原则】 第六条【分业经营、管理原则】 第七条【监管机构】 第八条【证券业协会】 第九条【审计监督】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条【公开发行的定义及其核准】 第十一条【公开发行保荐人制度】 第十二条【公开发行应报送的文件】 第十三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第十四条【公开发行新股应报送的文件】 第十五条【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 第十七条【公开发行债券应报送的文件】 第十八条【再次公开发行债券的限制】 第十九条【文件格式及报送方式】 第二十条【报送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披露申请文件】 第二十二条【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股票发行的绝对禁止事项】 第二十四条【核准期限】 第二十五条【证券发行申请公开】 第二十六条【已核准证券发行决定的撤销】 第二十七条【投资风险承担】 第二十八条【证券承销】 第二十九条【自主选择承销公司】 第三十条【承销协议内容】 第三十一条【承销公司的核查义务】 第三十二条【承销团承销】 第三十三条【承销期限】 第三十四条【溢价发行】 第三十五条【发行失败】 第三十六条【股票发行备案】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可交易证券的范围】 第三十八条【限制性交易的期限】 第三十九条【交易场所】 第四十条【交易方式】 第四十一条【证券形式】 第四十二条【交易方式】 第四十三条【从业人员等持有、买卖、受赠股票的禁止】 第四十四条【账户保密】 第四十五条【审计人员等买卖股票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证券交易收费】 第四十七条【公司归入权】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四十八条【证券上市核准】 第四十九条【上市保荐人制度】 第五十条【股票上市条件】 第五十一条【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股票上市】 第五十二条【股票上市应报送文件】 第五十三条【公告上市文件】 第五十四条【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暂停上市】 第五十六条【终止上市】 第五十七条【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上市应报送文件】 第五十九条【公告债券上市文件】 第六十条【暂停上市资格】 第六十一条【终止上市资格】 第六十二条【申请复核】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六十三条【披露信息的要求】 第六十四条【公开发行公告文件】 第六十五条【中期报告】 第六十六条【年度报告】 第六十七条【重大事件公告】 第六十八条【定期报告审核】 第六十九条【虚假信息的责任】 第七十条【信息披露方式】 第七十一条【对披露信息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暂停或终止上市的公告】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七十三条【内幕交易的禁止】 第七十四条【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十五条【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十六条【内幕信息利用的禁止】 第七十七条【操纵证券交易的禁止】 第七十八条【虚假信息的禁止】 第七十九条_【欺诈行为的禁止】 第八十条【法人证券交易的禁止】 第八十一条【资金违规入市的禁止】 第八十二条【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的禁止】 第八十三条【国有企业买卖股票的要求】 第八十四条【对禁止交易行为的报告义务】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八十五条【上市公司收购方式】 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报告和公告】 第八十七条【报告和公告的内容】 第八十八条【收购要约的发出】 第八十九条【收购报告书的报送】 第九十条【收购要约的公告和期限】 第九十一条【收购要约撤销的限制】 第九十二条【收购要约的适用对象】 第九十三条【要约收购的限制】 第九十四条【协议收购的方式及公告】 第九十五条【临时托管股票】 第九十六条【收购要约】 第九十七条【收购行为及后果】 第九十八条【被收购股票转让的禁止】 第九十九条【收购股票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条【收购情况报告及公告】 第一百零一条【国有股份收购的批准】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零二条【证券交易所的性质】 第一百零三条【章程】 第一百零四条【名称】 第一百零五条【收入分配】 第一百零六条【理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总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任职限制】 第一百零九条【证券从业人员的禁止】 第一百一十条【交易所会员资格】 第一百一十一条【委托交易方式】 第一百一十二条【交易申报与证券过户登记】 第一百一十三条【即时公布证券交易行情】 第一百一十四条【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 第一百一十五条【异常交易】 第一百一十六条【风险基金】 第一百一十七条【专用账户】 第一百一十八条【相关规则的制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回避】……第六章 证券公司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实用核心法规
章节摘录
交易场所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理解与适用场内交易,又称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的交易方式。目前我国大陆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只有两个,即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是指未上市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外进行的交易。证券法规定,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按照上述规定,目前我国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证券的买卖活动,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集中竞价交易,不允许在场外进行交易。未上市证券就需要通过场外交易的形式进行交易。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主要有交易柜台、证券报价系统、地方证券交易中心等几种形式。(1)证券交易柜台。它是指证券持有人对未上市(有的国家也包括上市)证券,与证券购买人直接洽谈交易并办理有关手续的业务经营场所。证券交易柜台是场外市场的主要和典型形式。证券交易柜台这种场外市场,并无固定集中按时开市闭市的交易大厅,而是表现为各证券商根据国家批准设立的营业网点。根据我国的规定,股票柜台交易的场所包括两种:证券交易营业部和证券交易代办点。(2)证券报价系统。它是借助于电子计算机系统和通讯网络,供会员证券商、投资人进行证券交易的场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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