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105
内容概要
权威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 精选法规——收录常用法律文件,为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最密切、最直接的条文规定。 专业解读——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实用附求——提炼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中国产品质量协会产品质量投诉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不调整的对象] [对在施工现场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条 【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责任] [销售者、生产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禁止行为】 [质量标志、认证标志]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六条 【鼓励推行先进科学技术】 [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 【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 第九条 【各级政府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 【公众检举权】 [我国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监督检举的规定] [对公众检举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禁止产品垄断经营】 [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的行为] [地区封锁行为的表现]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要求】 [合格产品、处理品、劣质品] [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 第十三条 【工业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 第十四条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认证体系、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申请认证的条 件] [产品质量认证步骤] [产品质量认证书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 [企业是否必须办理企业质量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 第十五条 【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监督抽查] [随机抽取样品] [重复检查的合法性] [抽查不得向企业收费]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违反监督抽查规定的行政责任】 [曝光] [通报] [培训] [限期改正] [予以公告] [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职权范围】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条 件】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类别]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设立条 件] 第二十条 【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中介机构依法设立】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必须依法出具检验结果、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必须与认证标准一致]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准许使用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的查询、申诉权】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权益组织的职能】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第二十四条 【抽查产品质量状况定期公告】 第二十五条 【监管机构的禁止行为】 [推荐产品]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的要求] [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质量瑕疵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 [产品标识] [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 [警示标志、警示说明] 第二十八条 【危险物品包装质量要求】 [特殊产品的包装要求] 第二十九条 【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 【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伪造和冒用的区别] [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与商标的区别]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的禁止行为】 [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三十四条 【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禁止销售的产品范围】 [失效] 第三十六条 【销售产品的标识要求】 第三十七条 【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伪造广名、厂址与冒用厂名、厂名]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的禁止行为】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 【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实用附录
章节摘录
[我国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监督检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检举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其检举权受法律保护。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接受举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为检举人保密的义务。必要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举报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就检举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制定奖励办法,建立检举奖励制度,对举报立功者予以奖励。对举报人,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物质的奖励,并为其保密。[对公众检举的处理程序]用户、消费者对于本法所调整的产品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用户、消费者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予以登记,并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7日内做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且告知申诉人。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举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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