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446
内容概要
本书通过对法律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所做的专业化整理和精细化加工,提炼出法律职业人士办案、诉讼需要掌握的最核心的信息,为读者迅速、全面、准确找到法律依据和适用规则提供强大的支持。 本书为广大法律实务工作者和法律学习者提供了一本极具参考性、实践性和针对性的业务工具书。
书籍目录
主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法 一、综合 二、土地、房屋所有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
章节摘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财产转让]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为其他债权担保]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财产价值保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抵押权顺位的放弃及抵押权变更]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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