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编 页数: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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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辑的工作指导用书,拟每年出版两卷。本书为2010年第1卷,案例内容涉及:受案范围,当事人,证据及事实审查,法律适用,裁量问题的审查标准,职权审查,行政赔偿,裁判,协调,工伤认定等。 本刊所载案例具有示范和指导意义,供全国法院行政审判人员参考,以提高行政审判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推动行政审判工作规范化建设。同时,也寄望能够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行政诉讼渠道依法维权提供一些参考。
书籍目录
●受案范围第1号案例 内部行政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可诉 ——延安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省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责任事故批复案 ●当事人第2号案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潜在影响的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王念仁等诉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第3号案例 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债权人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洪雪英等四人诉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第4号案例 相对人不服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能否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董永华等诉重庆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复议案第5号案例 高等学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 ——褚胡诉天津师范大学不履行授予学位证法定职责案 ●证据及事实审查第6号案例 执法交警就“闯红灯”等瞬时交通违法行为所作陈述之证明力的认定 ——郁祝军诉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案第7号案例 广告宣传材料载明的内容可否成为对其处罚的定案依据 ——青岛吉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山东省青岛市地震局地震行政处罚案第8号案例 证明原告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证据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王增田诉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第9号案例 高等学校学位授予行为的审查范围及标准 ——武华玉诉华中农业大学教育行政行为案第10号案例 工商行政机关应依法审慎审查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材料 ——赵秀斌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萨尔图分局企业法人工商行政登记案 ●法律适用第11号案例 擅自扩大卫生间属于室内装修中的违规行为 ——路中新诉广东省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处罚案第12号案例 存在争议的企业经济性质之认定 ——赵立新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行政确认案第13号案例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协助走私”规定的可适用性 ——厦门博坦仓储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厦门海关行政处罚案第14号案例 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一般不宜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 ——枣庄永帮橡胶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枣庄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案第15号案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道路外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毛为将诉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行政处罚案第16号案例 城市私有房屋附着土地超出容积率部分在拆迁时应予合理补偿 ——付洁诉浙江省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裁决案第17号案例 冒充竞买人参与竞买人之间的恶意串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臧君奎诉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工商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裁量问题的审查标准第18号案例 执法机关严重违反比例原则暂扣车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丽萍诉河南省中牟县交通局交通行政赔偿案第19号案例 交通警察施救行为过程中比例原则之应用 ——陈宁诉辽宁省庄河市公安局不予行政赔偿决定案第20号案例 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运用 ——彭淑华诉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工伤行政复议案 ●职权审查第21号案例 考试机构的内设机构是否有权确认考试成绩无效 ——陈炯杰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教育行政处理案 ●裁判第22号案例 行政允诺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黄银友、张希明诉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保安镇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第23号案例 人民法院有权审查反信息公开的主张并作出相应裁判 ——徐建华诉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第24号案例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乡政府具有监督管理职责 ——栾云平诉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第25号案例 政府信息能够区分处理而未作区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重做 ——赵树金诉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信息公开案 ●行政赔偿第26号案例 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违法办理抵押登记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诉江西省南昌市房产管理局行政赔偿案第27号案例 如何确定因违法拆迁“中华老字号”房屋引起的行政赔偿的范围和数额 ——沈阳市甘露饺子馆诉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房屋拆迁行政赔偿案第28号案例 违法拆迁后房价上涨的,应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李向巨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赔偿案第29号案例 混合过错情形下行政许可信赖利益的保护程度 ——范元运、范作动诉山东省邹平县建设局规划许可暨行政赔偿案 ●协调第30号案例 行政诉讼中协调手段的运用与利益衡量 ——青岛万和热电有限公司诉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上诉案 ●工伤认定第31号案例 根据立法本意准确把握工伤认定的法定要件 ——孙立兴诉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第32号案例 下班途中驾驶未经年检的机动车发生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上海盈元服饰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第33号案例 职工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属于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 ——龙岩卓鹰制铁有限公司诉福建省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第34号案例 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郎毅娜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第35号案例 职工外出开会休息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可否认定为工伤 ——赵雨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第36号案例 职工及其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可否中止、中断 ——靖练全诉陕西省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第37号案例 事故伤害存在潜伏期的,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从何时起算 ——杨庆峰诉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第38号案例 劳动部门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必提供劳动者属于工伤的直接证据 ——合肥同达电力科贸股份合作公司诉安徽省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第39号案例 超过规定期限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宜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
章节摘录
在这起交通行政处罚案件中,由于原告是否“闯红灯”的事实转瞬即逝,在现场没有交通技术监控设施的情况下,对于原、被告双方来说,要达到完全让对方相信的证明标准几乎没有可能。区别适用不同证明标准的决定因素是案件定性对当事人权益影响的大小。如果将要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系拘留、劳动教养、较大数额罚款等,则应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而本案只是一般的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对原告权益影响较小,应适用较低的证明标准。从实践理性来看,交通巡逻警察是专门从事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公务人员,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和上岗培训,其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现场判断能力和素质要高于一般自然人。从法律规范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认可交警对处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交通轻微违法案件可以按照简易程序来处理,实际上就是认可交警对这些案件中的违法事实有现场认定权。综上,被告证据的证明力明显优于原告证据,本案又应适用较低的证明标准,故法院可以采信被告证据,“认定原告闯红灯”,至此,被告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转移到原告一方。除非,原告能够拿出更有力的证据推翻交警的举证,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如果原告提出以下证据,一般不适用“警察证言优先”的原则:一是有证据证明执勤交警在当时当地的情况下不可能亲眼目睹;二是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执勤交警有滥用职权的故意,如交警与相对人存在私人之间的恩怨和利害关系,或者有执勤单位靠处罚来“创收”的事实;三是有证据证明此处安装了交通监控技术设施,可以证明原告是否“闯红灯”,但被告不提供相应的录像证明。综合本案情况来看,本案中,原告没有举出有力证据来推翻被告的证据,因此,法院只能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二、公益与私益之间的权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即使交警的陈述一般来说更可信,但就本案来说,被告对原告的处罚也可能是冤枉的,因为交警也是人,谁也不能保证交警当时当地的肉眼判断就是百分之百准确,交警对现场的判断不应当有绝对发言权。行政处罚不能仅仅依靠比较优势的证据,一旦交警的判断发生百分之一的错误,那么对本案原告的财产权等公民私权利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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