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页数:192
前言
案例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形成的司法产品,作为案例载体的裁判文书蕴含了法官对法律的感悟理解和对纠纷的评判结论,是法官司法智慧的结晶。优秀的裁判文书,不仅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具体纠纷的案结事了,而且能够起到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和指导审判的重要作用。把优秀的裁判文书从浩如烟海的案例中挑选出来,使之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对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对案例的研究特别是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越来越重視且日趋深入,案例研究作品层出不穷。各级人民法院也高度重视案例的编选工作,很多法院还建立了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的平面、网络载体和相关制度,用以指导本辖区内的审判工作。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案例的研究和探索,为建立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自1992年以来已经出版了62辑,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版时间最长、出版册数最多、影响最为广泛的案例著作。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案例选)的权威性和指导性,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根据审判工作的发展和广大法官的要求。
内容概要
《人民法院案例选》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每月编辑的反映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资料性、学术性和指导性图书,共分为“专题策划”、“案例精选”、“裁判方法”、“深度研讨”、“裁判文书”、“域外撷英”、“裁判要旨”等七个栏目。本书为2010总第14辑。
书籍目录
【专题策划】合法取得他人信息的经营者,未经许可向 第三人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 侵害隐私权 ——孙伟国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侵犯其隐 私权案提供同案犯的QQ号码可以认定为立功 ——董自耀、陈洋抢劫案利用他人遗忘的信用卡盗取财物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叶国祯信用卡诈骗案将事先已知晓密码的超市充值卡出售给他人再通过 该密码取回卡内资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案例精选】刑事案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情节严重”如何 认定 ——张丽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付强、刘铭涛逃避商检案单位主管人员为偿还公司债务而与他人签订 借款合同借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张家港市恒达纺织有限公司等合同诈骗案为他人偷盖印章提供便利的行为 是构成玩忽职守罪还是构成滥 用职权罪 ——邹兴儿滥用职权案不排除为单位利益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 行为定性 ——王成虎受贿案民事案例带车求职者与用车单位是劳务关系还是 劳动关系 ——王某诉上海井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宾馆业经营者对顾客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何种 责任 ——范雅镝诉厦门山水宾馆有限公司宾馆服务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医生擅自藏匿病例造成医院财产损害的应予赔偿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诉孙佩蓉擅拿并 隐匿病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双方签订以转让房屋所有权形式担保债务 履行的协议是否具有效力 ——郑希文诉袁成军房屋所有权确认案知识产权案例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 被告青岛港丽唱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商事案例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范围的认定 ——浙江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诉中国大地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建筑施工合同预期利益损失的适用问题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与中国建筑 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行政案例购房后遇房价整体大幅下调可否要求房管 部门责令开发商补差价 ——沈红星诉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 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方法】信、守、行:诉讼调解的技能与艺术涉外经济纠纷司法实践疑难 问题及其解决 ——以我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中亚国家的经济纠纷为例 【深度研讨】试论“判前立功”的处理“判前立功”应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判前立功的法律适用 【裁判文书】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域外撷英】德国 【部分解除合同要求给付的可分性】 【要求返还预付费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美国 【鉴定人接受质证】 【裁判要旨】刑事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自首的认定】民事 【名誉侵权纠纷】 【房屋租赁】行政 【婚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认定】
章节摘录
从客观方面分析,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塞责。而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滥施淫威,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此外,两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但玩忽职守主要表现为不作为,滥用职权则主要表现为作为。本案被告人邹兴儿明知高某要求其做的事情是违反其工作权限和程序,超越其职责的,因此其不愿亲手实施盖章事务。其本人并没有亲手实施盖章事务,看似是一种消极不作为行为。但是,被告人邹兴儿通过采取间接隐蔽的手段,为高某偷盖印章提供方便,在知道高某要来偷盖印章时,不但不加以阻止,反而通过一系列的“作为”,如违反规定放任高某进入内部工作区逗留,违规将“慈溪市规划局审批专用章”放置于高某伸手可及之处,使得高某偷盖印章的目的顺利达成。被告人邹兴儿的提供便利行为与高某偷盖印章的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行为实质上造成的结果与其本人亲手加盖无异,二人系共同犯意下不同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因此,在对被告人邹兴儿的行为表现方式进行评定时,通过去伪存真的方法,可以看出被告人邹兴儿的行为表面上是消极的不作为,而实系违法超限履行职责的作为,符合滥用职权的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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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10年第2辑)(总第14辑)》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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