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周永坤 编 页数:315
内容概要
这是一部法学文论集,共收文章22篇,分5个栏目,包括:东吴前沿——侵权责任法研究,宪法行政法研究,刑事法学研究,民法研究和东吴钩沉。具体内容涉及: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论行政行为的生效时点,论刑法目的解释的立场,展望东亚民法统一,东吴大学法学研究生教育研究等。
书籍目录
东吴前沿——侵权责任法研究 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论我国间接侵权制度的构建 英美侵扰法的现代发展趋势 国家赔偿法:纠缠在公法与私法之间 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及其适用宪法行政法研究 论行政行为的生效时点 我国行政规划的编制程序与实施监督 文本·结构·权能:人民政协之特性剖析与发展前瞻 略论检察约谈制度的构建 公共行政民营化研究之述评刑事法学研究 论刑法目的解释的立场 前科制度的量刑化和区别化设计——以法经济学的视角 转变中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以《法学研究》(1978-2008)为主要样本 论“罪疑唯轻”原则在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上之一 交错适用民法研究 中国大陆情事变更原则引进之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展望东亚民法统一 婚姻:对性权利的保护还是限制?——由同性婚姻问题引发的思考东吴钩沉 梁鋆立:东吴人杰,国际公仆 东吴大学法学研究生教育研究 《东吴法学》2010年稿约
章节摘录
插图:《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侵权责任法就网络侵权确立了两个规则:一是明知规则,二是提示规则。关于网络经营者责任,有如下问题需要探讨:1.关于网络经营者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网络经营者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怠于监管审查,导致侵害后果发生或扩大时,才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经营者应当承担严格责任,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在其监管的范围内侵权后果发生的,则应当承担责任。[1]我认为,网络经营者责任还是应当采纳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应该采纳严格责任原则。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从技术上来说,要求网络经营者完全防止所有侵权信息在网络上出现是极为困难的,现有的技术也无法阻止侵权信息在网络上的出现。另一方面,互联网是一个新型产业,代表着信息技术未来发展的方向,承载着知识经济发展的重任,采取严格责任可能使得网络服务商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影响互联网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因此,在这点上,网络经营者的责任应当与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人的责任相区别,而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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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法学(2010年春季卷 总第20卷)》: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王利明文本·结构·权能:人民政协之特质透视与发展前瞻/韩秀义展望东亚民法统一/朴东填梁鋆立:东吴人杰,国际公仆/高积顺婚姻:对性权利的保护还是限制?——由同性婚姻问题引发的思考/张珍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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