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侵权风险防范与救济

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吴春岐 等 著  页数:367  

内容概要

  医疗从业人员了解执业风险必备指南。  专家提示医疗风险防范与救济。  37个典型案例生动提醒如何规范执业。  36件常用知情同意书全面履行医疗告知义务。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医疗侵权行为概述/1一、医疗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2二、医疗侵权的范围问題/3三、医疗侵权与医疗事故的区别/3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侵权责任立法的亮点和局限/7第二章 医疗侵权行为认定第一节 医疗侵权的概念/11第二节 医疗侵权的构成要件/13一、违法行为/13二、医疗过错及表现形式三、医源性损害/22四、违法行为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7五、医疗机构对患者在诊疗申发生损害的免责事由/32第三章 医疗侵权责任的救济途径第一节 医患冲突危机/37一、理性维权/37二、患者对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不足导致的维权困难/40三、医闹/44四、医务人员对自身安全的自我保护及报警/53第二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58一、鉴定机构的设置和管辖范围/58二、鉴定的启动方式/59三、鉴定的原則/60四、鉴定程序的问题/61第三节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66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区别/66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回避制度/67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鉴定时限/88四、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鉴定程序/69五、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70第四章 医疗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责任构成第一节 医疗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74一、职务行为/74二、个人行为/78三、会诊/82四、指导手术或主刀手术/87五、院际技术合作/90六、医疗机构之间责任的分担/93七、卫生行政部门的当前责任划分的规定及效力/97第二节 医疗共同侵权的认定和表现形式/100一、医疗共同侵权的认定/101二、医疗共同侵权的表現形式/102第三节 共同责任主体的追加或退出/106第四节 医疗侵权责任追究处理的法律依据及司法实践/109一、法律/110二、行政法规/110三、司法解释/111四、部门规章/111五、各地中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医疗侵权案件的审理制定的規定/112第五章 医疗技术分类下的侵权行为第一节 成熟技术和非成熟技术/116第二节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技术/118第三节 试验性临床医疗技术/119第四节 医疗技术风险的认知途径/120第六章 医疗知情同意制度及关联侵权行为第一节 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决定权/124第二节 患者及近亲属决定的意思表示和确定/125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26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27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27三、无民事行为能力/127第四节 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128一、法定代理制度/128二、委托代理制度/130第五节 应书面告知的特殊检查、治疗项目/131一、可不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的有创检查、治疗项目/131二、必须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的诊疗项目/131第六节 告知的操作/133一、告知事项/133二、告知的时间与形式/134第七节 告知对象的具体选择和告知安排/139第八节 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时对告知的谨慎/141第九节 患者及亲属不配合紧急医学处置危机的应对/142第十节 告知过错的常见表现形式及预防/145第七章 医务人员对技术实施的高度谨慎注意义务第一节 对“当时、当地医疗水平”的正确理解/149第二节 特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151一、特定医疗机构医疗水平评定的規范依据/151二、特定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152三、在特定情形之下,医疗水平相对不足才可以成为免责抗辩事由/152四、不因医疗水平低下而给予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情形/153五、医师跨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行医/158第三节 首诊医师的高度谨慎注意义务/160一、对普通门诊病人的首诊/160二、对危重患者的急诊首诊/162三、住院首诊医师负责制/164第四节 医师会诊中的高度谨慎注意义务/168一、应及时申请会诊的情形/168二、会诊的有效形式/169三、会诊申的注意事项/170第五节 临床病例(病理)讨论/171一、临床病例(病理)讨论/171二、疑难、危重病例讨论/172三、出院病例讨论/172四、术前病例讨论/172五、死亡病例讨论/173第六节 医疗水平差异的替代措施/173……第八章 技术操作规范和医药学著作文献的比较分析第九章 医疗侵权的证明责任第十章 医用产品缺陷及责任追究体制附录

章节摘录

  讨论的指导手术和主刀手术,都是指发生在院外的。因为如果手术发生在一家医院内,侵权责任主体当然是实施手术的医疗机构,我们也就没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所以,只有当指导手术或主刀手术的医生是其他医院而非收治医院的医生的时候,如何确定侵权责任主体才成为一个问题。而我们的讨论也正是以此为前提。  在发生医疗侵权时,指导手术的医生并不需要为手术直接负责。正如我们上面讲到的,因为指导手术的医生对手术所提供的仅仅是指导性意见。一旦手术导致了患者的损害,如果单纯是手术医生操作方面的原因,自然应当由实施手术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如果是手术方案本身存在问题,涉及到指导医生的咨询意见的话,也应当由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负责,指导医生不承担责任。因为,指导医生所提供的手术指导性意见最终是否被采纳,或多大程度上被应用于手术中,取决于实际实施手术的医生,并非他自己。而作为实际进行手术操作的医生,其应当在手术前对指导意见进行判断后,决定最终是否采纳。如果采纳,就应当对此负责。因为,他在进行这项决定时,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  在由外院医生主刀的手术中,如果发生医疗侵权,也是由收治病人的医院负责。因为对患者而言,与之建立医疗关系的是收治医院而非主刀医生个人,或是主刀医生所在的其他医院。手术中,主刀医生所代表的是收治医院,是以收治医院的名义实施医疗行为。收治医院应当对自己所邀请或选任的主刀医生负责,所以发生侵权后,应当由收治医院承担对患者的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主刀医生是手术的具体操作者,如果在手术中存在过错,对患者造成了损害,那么,就还需要视其情节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收治医院在对患者履行完侵权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主刀医生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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