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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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公布了大量的法律文件。目前,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本书即为纪念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体现我国立法成果的珍藏版法律全书。
书籍目录
拼音索引一、宪法类 (一)宪法 (二)国家机构法 (三)立法制度 (四)民族区域自治 (五)特别行政区 (六)相关法二、民法商法类 (一)总类 (二)物权 (三)债权 (四)知识产权 (五)婚姻、继承、收养 (六)商法三、行政法类 (一)总类 (二)国防 (三)公安警察 (四)国家安全 (五)海关 (六)司法行政 (七)人事 (八)侨务 (九)教育 (十)科学技术 (十一)文化、体育 (十二)卫生、计划生育 (十三)建筑房地产 (十四)环境保护 (十五)野生动物植物保护 (十六)气象、地震 (十七)应急管理四、经济法类 (一)经济体制 (二)预算、财会 (三)国有资产监管 (四)税务 (五)金融 (六)地质矿产 (七)能源 (八)交通 (九)邮政 (十)土地 (十一)水利 (十二)农林牧渔 (十三)商业、企业 (十四)对外贸易 (十五)台湾事务 (十六)审计 (十七)统计 (十八)物价 (十九)质检 (二十)工商管理五、社会法类 (一)社会组织 (二)社会救济 (三)特殊保障 (四)劳动用工 (五)劳动保护 (六)劳动争议六、刑法类七、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 (一)民事诉讼 (二)刑事诉讼 (三)行政诉讼 (四)仲裁
章节摘录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七)决定特赦;(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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