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美) 墨菲 页数:196 译者:吴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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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墨菲教授的《康德:权利哲学》一书出版于1970年,是英语世界第一部系统探讨康德政治、法律哲学,并将康德的道德、政治学说与罗尔斯的著述加以对勘的著作。Katrin Flikschuh在1997年写作的一篇评论文章中称墨菲教授的这本书是“探讨康德政治哲学的一个影响深远的文本”。并且认为“墨菲的这一著作是英美国家的康德政治哲学研究中占支配性地位的研究进路的典范”。相信本书可以为我们提供康德政治法律哲学之英美阐释传统的一个基本概貌。
作者简介
作者:(美国)杰弗里·墨菲(Jeffrie G.Murphy) 译者:吴彦杰弗里·墨菲(Jeffrie G.Mulphy),亚利桑那州立大学(ArizonaStateUniversity)法律与哲学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哲学,法理学,刑法学,道德哲学,法律与文学,康德的道德、政治与法律哲学。主要著作有:《惩罚与复归》,《法哲学:法理学导论》(与JulesL.Coleman合著)。《品性、自由与法律》,《报应刑之重新考量》,《康德:权利哲学》,《宽恕与仁慈》。吴彦,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2009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领域为德国法律与政治哲学,目前侧重康德与黑格尔的法律与政治哲学。
书籍目录
康德法律哲学的两种阐释路向:起源与基础——《康德:权利哲学》代译序序言1994年版序言康德文本说明致谢第一章 康德的生活和思想 一、思想传记:前批判时期的哲学 二、批判哲学 三、康德伦理学的特征 四、术语导引:义务之分类第二章 道德和自由 一、导 言 二、绝对命令 三、道德的普世化和自由第三章 道德正当性的标准 一、导言 二、自然法 三、人性的本质性目的 四、道德正当性的标准第四章 正义和法治 一、导言 二、洛克的理论和康德式的回应 三、正当的法与政府的性质 四、反抗与革命 五、刑罚的性质及其证成 六、共同善 七、永久和平附:康德对后世的影响主要参考文献人名索引主题索引译后记
章节摘录
想象(imagination)。因为在经验意义上可能的事物仅限于那些能够被想象的事物,或用康德自己的术语来讲的话,就是那些能够被直观(intuition)的事物。但是有些原则,例如“我们的世界的整体性”这一原则,很明显是可以被认知的,因为我们知道如果没有这些原则我们的世界可能就不会像它所显现的那样具有一种有秩序的形式。尽管如此,因为那些原则是无法被表象的(rcpresentablc),因此它们在感性和经验的意义上是不可知的。因此,它们对于理性或理智而言必然是可知的,因为理性或理智并不受限于“可被认知之物仅限于可被表象之物”这一原则。因此,形而上学知识为理性所发现,并且作为理智世界的知识而非感性世界的知识,形而上学知识不受限于想象力。因此,我们的知识的总体性既需要感性也需要理智。康德对于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的综合即源发于此。康德在《论文》中的论证的特征在于:他把《论文》设想为是为了拯救理性形而上学。也就是说,康德认为,一旦一个人不把“理性的能力并不局限于那些限制感性知识的条件”放在心上,就会产生对于理性形而上学的一般批判。混淆各种适合于每个世界的限制性原则,这一做法,应当对歪曲事实这一谬误,也即对一种能力向其他能力领域的非法扩展负责。在此,感性就是这个敌人,因为它试图对理智施加一种不合法的限制。并且此种谬误的一般特征是:在任一判断“s是p”中,谓词看起来是在普世的意义上断言主词。但是(并且这点是至关重要的)如果p是一个感官谓词(asenseprcdicate)的话,那么p就不是在严格普遍的意义上断言s,而仅只是在如下意义上普遍地断言s,即在我们阐明了“e被感性地加以认知的可能性”的意义上。比如,对于下面两个主张的混淆,谬误可能就会产生:(1)无论什么东西都是在某处存在;(2)无论什么存在的东西都是在某处。
后记
墨菲教授的这部书成书于1970年,是英美世界最早一部探讨康德法律与政治哲学的著作。当时,整个英美政治哲学的气氛在某种意义上仍为功利主义所占据,时至一年之后,罗尔斯的《正义论》才正式面世。但在10年之前,一种康德路向的政治哲学已经开始抬头,尤其是在罗尔斯所发表的《作为公平的正义》(1957)一文。墨菲此书不断论及罗尔斯,并把罗尔斯称为当代最接近康德主义精神的哲学家。但是很显然,墨菲的这个论断并非基于罗尔斯在一年之后出版的《正义论》,而是他的其他论文(尤其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当然,在一年之后出版的《正义论》中,罗尔斯也多次提及墨菲的这本书。在他罗列了Paton与Beck的两本关于康德道德哲学的经典研究之后,罗尔斯指出,如果要从整体上把握康德的整个道德哲学,除了《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与《实践理性批判》之外,人们还必须考虑康德后期的其他著作。而在当时,罗尔斯认为MaryGregor与墨菲多少在这方面有所推进。MaryGregor,这位Paton的得意门生,在她的《自由的法则》一书中对康德的后期著作《道德形而上学》作了深入的研究,但正如:Paton在为其所写的序言中指出的,她仍主要集中于《道德形而上学》的下部《德性学说》,而对上部《法权学说》的论述和阐释则相对显得比较薄弱,因此并未从根本上触及康德的法律与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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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权利哲学》:公共思想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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