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1280
内容概要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打造文本最权威、检索最快速、使用最方便的法规工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全书》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辑审定,吸收近期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清理的阶段性成果,文本权威,盼能成为读者手头常备的一本工具书。
书籍目录
拼音索引一、宪法类 (一)宪法 (二)国家机构法 (三)立法制度二、民法类 (一)综合 (二)物权 (三)债权 (四)侵权 (五)婚姻、继承、收养 (六)著作权 (七)专利 (八)商标 (九)知识产权保护三、商法类 (一)公司 (二)金融 (三)海商四、行政法类 (一)综合 (二)人事 (三)公安 (四)司法行政 (五)医药卫生 (六)食品安全 (七)应急管理 (八)城乡建设 (九)环境保护五、经济法类 (一)财政 (二)税务 (三)土地 (四)交通 (五)工商管理 (六)对外贸易 (七)审计、统计六、社会法类 (一)劳动用工 (二)社会保障 (三)安全生产七、刑法类八、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 (一)综合 (二)民事诉讼 (三)刑事诉讼 (三)行政诉讼 (四)非诉讼程序
章节摘录
第三十三条 [对不予修改或废止的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四条 [负责人到会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奉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窺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三十五条 [质询案的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的答复]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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