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页数: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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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精选了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争议的各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40件进行评析,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为增强实用性,本书第二部分收录了最新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并由参与文件起草的同志作了详尽解读。本书第三部分还精选了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方面常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国际公约等规范性文件。附于案例评析之后,方便办案使用。
书籍目录
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评析 1.李斌拐卖妇女案——拐卖妇女犯罪新法与旧法的适用 2.杨家慧、史文干拐卖儿童案——拐卖儿童部分环节事实不清的如何处理 3.余玉齐、胡维强拐卖儿童案——在拐卖过程中被拐女童成长为妇女的如何确定罪名 4.尹发等拐卖妇女案 ——(1)被害人自愿被出卖是否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 (2)拐卖妇女行为与骗婚行为的区别 (3)拐卖妇女行为与介绍婚姻收取财物行为的区别 5.杜修坤、耿培培拐卖儿童案——出卖亲生子女非法获利目的的认定 6.丁训军、丁训巧拐卖儿童案——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的认定 7.宋晓春等拐卖儿童案——以生活困难为名出卖亲生子女行为性质的认定 8.张彦拐卖妇女、儿童案——为非法获利既出卖妻子又出卖女儿行为性质的认定 9.李合梅拐卖儿童案——偷盗婴幼儿出卖行为的定罪与量刑 10.江燕娣等拐卖儿童案——出卖捡拾儿童行为性质的认定 11.张红英拐卖儿童案——介绍买卖儿童行为性质的认定 12.王仕妹等拐卖儿童案——以介绍收养为名拐卖儿童与民间介绍收养行为的区分 13.柯蓬捷等拐卖儿童案——以介绍收养为名将儿童拐卖至境外行为的定罪与量刑 14.闫永保抢劫、拐卖儿童案——入户抢劫后又抱走婴幼儿出卖行为性质的认定 15.谢德明、吴进娣、李芹等拐卖儿童案: ——(1)通过医护人员收买并贩卖儿童行为性质的认定 (2)明知他人拐卖儿童仍提供乘运服务行为性质的认定 16.张镇钦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奸案——追究收买者刑事责任情形的认定 17.郑晓南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案——出于卑劣动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刘卫杰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主动向人贩子预定并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陈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福利院工作人员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性质的认定 20.陈福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为妻”,非法拘禁致其自杀的,定罪与量刑 21.王金和等拐卖妇女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为妻”后,又有出卖行为的定罪与量刑 22.陈俊宏拐卖妇女案——在拐卖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并迫使其卖淫的罪数判断 23.李成莲、戴云树拐卖妇女唐承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奸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强奸的,应当数罪并罚 24.李小艳拐卖儿童案——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幼女卖淫情节的认定 25.刘晖、张伟组织卖淫苗长林、陶大成拐卖妇女案 ——(1)拐骗妇女后,组织其卖淫行为性质的认定 (2)拐骗妇女后,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行为性质的认定 26.戴金元等拐卖儿童案——拐卖儿童过程中致儿童死亡情节的认定 27.陈凯拐卖妇女、抢劫田贵花、杨再兴拐卖妇女案——拐卖妇女过程中劫取被拐卖妇女财物行为性质的认定 28.徐某等拐卖妇女章志某、李某强奸案——对未成年人在拐卖过程中强奸被拐卖妇女行为的定罪与量刑 29.陆米分、王天明拐卖儿童案——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30.郎春燕等拐卖儿童案——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区分与量刑 31.苏宾得、李志彬等人拐卖儿童案——强抢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依法判处死刑 32.胡明华等拐卖儿童案——拐卖儿童犯罪团伙的主犯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依法判处死刑 33.陈定友、杨秀兰拐卖妇女案——拐卖妇女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34.周玉祥等拐卖妇女案——拐卖妇女人数多又奸淫被拐卖妇女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依法判处死刑 35.郑建有等拐卖妇女案——非法拘禁被拐卖妇女致其重伤、死亡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36.梁玉环等拐卖儿童案——具有立功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37.周慧、梅金枚拐卖妇女案——同时具有从严和从宽处罚情节的如何量刑 ……二、《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及其理解与适用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法律法规精选
章节摘录
1.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该予以刑事制裁。据公安机关披露的数据,在四川、贵州、云南、广西等一些地区,“人贩子”从贪图钱财的部分父母手中收买其亲生婴幼儿并予以贩卖的占有一定比例,尤以女婴居多,甚至有一些父母将生育作为牟利手段,生育子女后即将其出卖,严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部分“人贩子”从一些父母手中收买婴幼儿后,在贩卖途中婴幼儿致伤、致死的案件亦有所发生。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必要对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 2.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特征。将自己的子女出卖给他人,单从表面来看,似乎是父母对子女的“自愿处分”,没有对子女实施拐骗或贩卖,但是,从实质分析,这种行为已经具备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本质特征。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妇女、儿童等行为,本罪究其本质,惩治的是那些将人作为商品买卖、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和独立人格尊严的危害行为,保护的法益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从侵害法益的角度分析,任何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都不容侵犯,虽然父母对亲生子女(未成年子女)享有监护权,但是,子女并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子女与父母在法律上同为独立的个体.子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亦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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