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教学法规中心 编 页数:303
内容概要
《学生常用法规掌中宝(2010-201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一本收录法规全面、对重点法条精致加工并提供便捷检索途径、便于随身携带、随时翻阅的法规汇编,对于法律学人而言,无疑意味着学习时间的节省、学习效能的提升;而这样一本法规汇编又收录了大量的司考真题、考研信息以及学习资料检索途径,则不仅意味着学习视野的开阔、学习资料的丰富,更意味着法律学人能够在日常的学习中,为未来的法律职业生涯以及步入更高一级的学术殿堂打下坚实的基础!
书籍目录
行政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9日)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国家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
章节摘录
第六十五条【对破坏他人坟墓、尸体和乱停放尸体行为的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对卖淫、爆娼行为的处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处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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