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467
内容概要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作为一套实用型法规汇编,在初版上市时,以其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赢得了广大读者的认可,真正成为“遇事找法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的利器。 本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将各领域的核心法规作为“主体法”,并且将与主体法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分类汇编。 独家打造四重法律价值: 1.出版权威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盼权威出版机构。 2.条文解读精炼到位 丛书各分册将重难点法条以【解读与应用】形式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华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全新撰写,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并突出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并专设“以案说法”生动形象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这是市面上其他图书所无法比拟的。 3.关联法规检索便捷 丛书各分册除了精选与主体法相关联的法律规定外,还在主体法中以【关联参见】的方式链接重要条文,并标注条文所在页码(如“P42”即为第42页),以此最大限度地提高法规的即查即用性。 4.附录实用法律工具 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纠纷处理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读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解读与应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复议机关及其职责】* 第四条 【复议原则】* [合法原则] [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 [及时原则] [便民原则] 第五条 【对复议不服的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复议范围】* 第七条 【规定的审查】*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范围] 第八条 【不能提起复议的事项】*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申请复议的期限】 第十条 【复议参加人】* [复议申请人和复议机关] 第十一条 【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形式] 第十二条 【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不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复议机关] 第十三条 【对其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 第十五条 【其他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特殊情形下的复议机关] 第十六条 【复议与诉讼的选择】*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审查的期限] 第十八条 【复议申请的转送】 第十九条 【复议前置的相关规定】* [不受理或超期不复议后果] 第二十条 【上级机关责令受理及直接受理】* [对受理复议申请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复议停止执行的情形】*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书面审查原则及例外】 [复议审查方式] 第二十三条 【复议程序事项】 [被申请人答辩和举证义务]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取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的撤回】* 第二十六条 【复议机关对规定的处理】* [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复议决定的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种类] 第二十九条 【行政赔偿】* 第三十条 【对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为的先行复议原则】* 第三十一条 【复议决定期限、决定形式和送达】* 第三十二条 【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三十三条 【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渎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提交答复、资料和阻碍他人复议申请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不履行、迟延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复议机关的建议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复议费用】 第四十条 【期间计算和文书送达】 第四十一条 【复议涉外适用范围】 第四十二条 【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生效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读与应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三章 管辖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八章 执行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附录
章节摘录
行政复议申请的特殊管辖,主要有以下5种:①不服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根据我国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这些派出机关代表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职能,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设立这些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②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如果这些派出机构是以设立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則应视为行政委托,仍按一般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机关;如果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申请人既可选择向设立它的部门、也可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③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负有对特定领域实施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不服该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只能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④不服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如同一人民政府所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以共同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則以该工作部门所属的人民政府作为复议申请管辖机关,这种情况最为普遍;如同一级别或不同级别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共同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以它们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申请管辖机关;如同一级别(非同一政府)或不同级别政府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编辑推荐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新解读》:权成规范久本 全新法条注释生动以案说法 贴近日常纠纷法规检索便捷 实用法律工具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