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小戴维·A·斯基尔 页数:312 译者:赵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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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大概在十年以前我曾经主编过一套《外国法律文库》,并为之作序。后来,我又担任了“美国法律文库”编委会的主任,而《美国破产法》也是文库的丛书之一。从那时起,我国对外国的法学著作、教材的翻译突飞猛进,一日千里。大量西方经典的法学理论和思潮被介绍到中国,为我国的法学研究的发展、立法建设乃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美国商法在世界独树一帜,并在许多方面开风气之先。其中破产法尤以其广泛的调整对象,复杂的法律技术和鲜明的美国特色著称于世。如果从1800年美国制定第一部破产法开始计算,美国破产法已经走过了近二百一十年的历史。纵观这两个世纪,美国破产法的成熟是与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政治风气的演进密不可分的。中国破产法的历史虽短但命运多舛。在社会主义国家怎么能够允许“破产”存在的一片质疑声中,制定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过程可谓是历尽千辛万苦。虽然起草“正式”破产法的工作几乎是在“试行”破产法颁布之后马上就开始了,但是直到20年后,也就是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才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制定这部法律的过程中,立法机关广泛参考、借鉴了各国的破产法。美国1978年《破产法典》也是十分重要的立法参考资料之一。但是,长久以来我们对外国法律的研究多重视对现有制度的解读,而对具体法律制度的生发土壤和历史脉络则兴趣索然。这一方面是因为研究课题的难度使然,另一方面也是研究心态浮躁的反映。诚然,由于中西社会结构的巨大差异,深入研究哪怕是某个外国部门法(如美国破产法)的社会政治经济基础也绝非一日之功。而解析已有的外国先进法律制度,并奉行“拿来主义”似乎更为经济。但以“师夷长技”为思想的法律研究只会造就没有根基和生命的法学,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不知有汉,何论魏晋。
内容概要
与发生在其他国家的破产大相径庭,破产在美国并非是债务人的最后一搏,而是他们获得喘息并重整旗鼓的良机。为什么美国的破产法让公司债务人和自然人债务人可以控制自己的命运,而不是让他们像其他国家的债务人那样唯他人马首是瞻?本书通过深入探究这个问题背后的政治动因,为读者有史以来第一次全面阐释了美国破产法不同凡响的发展历程:这个历程从1800年国会在英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美国第一部破产法典开始,直至今日。 美国破产法的特立独行经常被人们述及,但是从没有人告诉我们美国破产法何以至此。纵然美国二十一世纪的破产法与四轮马车日寸代的原始破产法大相径庭,本书告诉我们一成不变的政治因素依然对塑造独特的美国破产法发挥着作用。 本书在美国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界颇具影响。书中的观点已经被近两百篇学术论文以及十几家法院在判决中援引。为了应对经济危机,在美国国会曾就多项紧急援助计划举行了数次重要的听证。而本书作为美国破产法史的集大成者被各方在听证会中多次引用。
作者简介
作者:(美国)小戴维•A•斯基尔(David A.Skeel.Jr.) 译者:赵炳昊小戴维•A•斯基尔(David A.Skeel,Jr.)是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University of Pennsyivania Law School)S.Sarnuel Arsht公司法讲席教授。斯基尔教授是美国著名的公司法和破产法学家,在公司治理和破产重整领域著述颇丰。他经常就一些重大的立法和司法问题到美国国会作证。赵炳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LL.M)、法律博土(J.D.)、法学博士候选人(S.J.D.Candidate)。2006-2007年任美国特拉华州最高法院杰克•B•雅各布大法官(Jusfice Jack B. Jacobs)法官助理(L8w Clerk)。现在美国纽约一家国际律师事务所的破产和重整部执业。
书籍目录
序言中文版前言英文版前言导论第一部分 美国破产法的诞生 第一章 通往1898年永久破产法之路 第二章 铁路企业的破产接管和精英化的破产重整律师第二部分 大萧条与新政 第三章 脱离新政: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破产律师集团 第四章 威廉·道格拉斯及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崛起第三部分 破产的复兴 第五章 伴随着1978年《破产法典》颁布而发展的破产律师 第六章 抛弃了新政理念的《破产法典》 第七章 信用卡及意识形态影响在消费者破产问题上的回潮 第八章 把破产作为商业手段:美国破产法 第十一章 在实践和理论中的发展后记译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相反,在那个联邦主义大行其道的时代,几乎在任何听证中都没有讨论过有关豁免财产的问题。在钱德勒听证中唯一次谈到了豁免财产,充分说明了立法者想让各州在此问题上继续掌握话语权。雅各布•维因斯坦称,全国破产会议考虑过提议由联邦统一豁免财产的范围,但是全国破产会议很快就放弃了这一想法。维因斯坦对司法委员会说:“我们认为,在现行的破产法下,对于现行豁免财产范围进行任何规制都将会遭到强烈的反对,特别会遭到农业州的代表们的反对。因此我们暂时放弃了统一豁免财产的努力。”尽管大萧条和新政给普通破产业务实践带来了喧嚣和混乱,但是,与1898年《破产法案》一道而来的政治影响因素仍然没有改变。破产法反映了债权人和亲债务人利益团体之问经常性的妥协,同时,破产法执业者们则致力于扩大和完善这种妥协的范围。由于律师遍布美国社会的每个角落,破产律师们对于破产法的影响几乎是无可避免的。同样,美国破产法的形成和发展也是不可避免的。毕竟,美国人深深同情“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希望他们可以再得到一个机会,并注意与债权人的利益调和。因此我在本章中所介绍的美国破产法的发展,可能或多或少也是注定的。但是,可能也并非如此。美国破产法原本可能是一个完全不同的面貌。要理解美国破产法到底原本可能是一个什么样的面貌,最好的办法就是考虑一下如果已经发生的所有事情都没有发生,美国破产法又会如何。假设这个国家没有联邦破产法,就这样进入二十世纪会怎么样。如果联邦破产法一直到新政时期都没有定型,那么国会可能就会用完全不同的方式来处理破产的问题。这个福利国家的几乎所有一切,从福利到社会保障,都是在这个时期建立起来的。而破产可以看作是这项整体工程天然的一部分。就像这个福利国家的其它组成部分一样,破产是新政时期所建立起来的安全网的中心。这个安全网除破产以外其他所有部分在本质上都是行政化的,而非司法化的。我们完全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新政时期的立法改革者面前没有任何现成的破产法,那么他们很有可能就会建立起一套行政化的破产体制,这种行政化的破产体制可能与我们现在所熟悉的司法性破产制度在发展方向和结果都大不相同。
后记
历时三年多的翻译工作终于告一段落,我在这里写下寥寥数语,权当本书的“译后记”。翻译本书是我很长时间以来的一个愿望,一方面可以为对破产法感兴趣的读者深入研究美国破产法提供一些便利,同时也为自己多年以来学习破产法和公司法留下一点烙印。我在中国政法大学读研究生的时候就对破产法发生了极大的兴趣。那时,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工作正如火如荼,世界各国的破产法理论在课堂上讨论、介绍的也比较多。其中,美国破产法以其风格鲜明、结构严谨、设计巧妙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实际上,破产法在美国的法律体系和经济生活中占有独特而重要的地位。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明确授予国会制定联邦统一破产法的权力。仅2008一年,全美共受理1,117,771件破产案。①从2008到2009年,美国《破产法典》更是在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中大展拳脚,从贝尔斯登、雷曼兄弟到克莱斯勒和通用汽车等大型公司无一不是在这部法律中或苦苦挣扎,最后灰飞烟灭,或洗心革面,终得浴火重生。因此,全面系统地了解这部法律对学习、研究美国法律制度十分有意义。另一方面,于2007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许多方面借鉴了美国《破产法典》。例如,这部法律第八章创制的“重整”程序,其立法理念与制度设计的一些方面都源于美国《破产法典》的第十一章“Reorganization”(也译为“重整”)。在两年之后的今天,这部《企业破产法》暴露了一些制度设计和实施方面的问题。此时来仔细研究一下美国破产法的发达史或许是解开中国破产法中许多问题的钥匙。
媒体关注与评论
如果说历史是一面镜子,也是一本深刻的教科书(廖沫沙语),那么美国破产法的历史带给我们的就不仅仅是立法技术的镜鉴,还有对如何建设法治国家的深深思考。本书给我们展现了跌宕起伏的美国破产法发展史,其中社会各个利益集团在这部法律废立之间的叱咤风云、纵横捭阖给我们留下了尤其深刻的印象。不错,从美国破产法的历史中,我们虽然可以清晰地看到公权力的影子,但是其从未垄断“真理”。更为重要的是私权利的声音从未被压制,并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得到了充分的表达。美国市民社会的理念和张力也在此体现地淋漓尽致。总而言之,本书作为当代美国法学家就美国破产法发展史的重要理论著述,为我们更深刻地了解美国破产法和法律制度提供了可能,也必将为我国的商事法学研究产生重要影响。希望读者能够从美国破产法的发达史学到更多法治国家的经验,为法治天下贡献自己的才智。 ——江平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本书为读者提供了一次有关美国破产法史的专业性巡礼……它描绘了政策与政治是如何在破产立法中互相影响的……此外,此书还以非凡的视角审视了破产律师的起起落落,以及他们在政策形成的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作用。 ——约翰•凯尔(John Caher) 纽约法律期刊(New York Law Joum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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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世界:美国破产法史》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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