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5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熊选国 编 页数:1227
内容概要
《刑法办案通典》由最高人民法院熊选国副院长担任编审委员会主任,由四级法院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一定理论基础的一线资深审判人员负责编写。
《刑法办案通典》体例结构为:刑法条文——条文修订历史——关联文件——条文适用说明。以刑法典条文为核心,全面和立体化地收录了与该条文相关的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司法机关的指导性文件等规定,并对其中存在的冲突废止或不宜适用等情况在脚注或条文适用说明中加以介绍,极具实用性。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附录
章节摘录
1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1985年8月21日)三十一、问:刑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以口计算,还是以时计算?如果是以日计算,是到生日当天,还是到生日的前一天或者后一天,认为是满周岁?(湖南)答:刑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已满十四岁,是指实足年龄,应以日计算,即过了十四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十四岁。例如,被告人一九六八年七月二十六日生,至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即认为已满十四岁。对已满十六岁、已满十八岁年龄的计算,亦与此相同。并且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17.2《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1990年6月4日法(研)复[1990]5号)经研究,我们认为,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说的“重伤”,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不包括过失致人重伤。十五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涉及民事赔偿的问题,按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 17.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所犯罪行特别严重能否判处无期徒刑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4月1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吉高法研发(1991)2号《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能否判处无期徒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基本同意你院的意见。根据刑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精神,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最高刑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但是,在办理具体案件中,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罪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应当从严掌握。 17.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7月22日)在审判中,特别是在处理死刑案件时,必须把被告人犯罪时的实际年龄作为案件的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在一般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的实际年龄应当以户口登记为基本依据,结合人口普查登记和其他有关资料,并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后加以确定。对被告人实际年龄有异议或者疑义时,更应当多方查证核实。如果有足够证据认定户口登记册上记载的年龄有误,就应以查明的实际年龄来认定。如果经反复调查,确实查不清的,应当按照从宽的原则予以掌握,以留有余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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