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吴庆宝 编 页数:318
Tag标签:无
前言
我国的判例法研究从1986年就已经开始了,并且取得相当的、循序渐进的、试验性的科研成果。我们的判例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对于如何参照先例,就失去了探讨的基础。为了建立类似于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我们必须采取参考判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建立指导案例制度的做法,不断扩大指导案例对司法实践的导向性影响。一、指导案例总结研究的意义最早的英美判例来源于更早的案件审理的总结,与我们今天的案例总结和发布实际上异曲同工。我们今天的案例与判例的最直接区别是:判例具有法律效力,与法律是一回事,仅仅是存在的形式不同而已。就中国的案例而言,案例仅仅起到一种指导参考作用,而不是参照执行。我们的案例不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可以授予案例以法律效力?就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尚不宜授予案例以法律效力,但授予其广泛的指导性、参考性作用还是十分必要的。第一,我们目前还是成文法国家,任何一部立法都是经过起草委员会综合各界意见起草为成文法律草案的,并非以各种案例为原型,不以各种具体社会现象为依托,不会成为各种社会现象的立法。我国是宏观性质的立法,将问题归纳集中后,形成为通常、普通意义上的法律规定。这样立法的结果是,法律可能非常原则、体系完整、归纳全面但不具体,没有从社会需要的意义上补充、完善所有可能想到的、遇到的社会问题,就形成一种文字上完美,但实际需要上仍然存在缺漏的情形。一般情况下,这类法律的稳定性比较差,能够基本上没有太大的争议,且维持5年以上者寥寥无几。这恰恰是成文立法所应当注意的。这样粗糙的法律如何指导、规范司法实践呢?如何具体解决各类社会问题?这都需要立法和司法谨慎三思。第二,判例还没有立法依据。如上所述,中国立法还只是成文立法,并无案例立法,目前也没有在全国立法权力机构通过允许以判例作为立法形式的法令或者特别规定。一般情况下,立法权力机构也不会通过允许以判例作为法律形式的规定,因为,几千年以来,我们就从来没有过判例或者先例,即使有先例也只是口头上作为一种参考而已。
内容概要
本书从公司设立、股东资格、股权转让、股权行使、公司担保、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解散清算等方面出发,对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近20种公司案件类型进行了深入的、有针对性的分析研究,尤其对个案反映出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反思,对每一类案件所可能引发的争议与问题,从规范案件审理、加强案例指导力度的高度予以点评。本书精选的26件公司法案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意义,经由最高法院法官和部分省市法院法官精心审理,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参照价值和指导推官价值。 本书适合于全国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司法律顾问、高校师生等作为增强法律实践技能的教材、工具书。
书籍目录
1.出资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宁夏君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绿谷伟业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出资合同纠纷案2.等额财产与等额债务相抵与他人组成新公司的约定不能对抗改制企业其他债权人依据法人财产原则向新公司主张权利 ——山东信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 分行、滕州市化肥厂、山东鲁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滕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3.非典型性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的司法判断 ——兰双喜诉无锡市佳顺宾馆有限公司、朱建良、朱兆军、季健股东确权纠纷案4.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的民事责任 ——对关于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答复的研究5.信托公司分立前与设立证券公司前的债务应如何承担 ——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市金城支行诉兰州华龙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兰州市信托投资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 纷案所涉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分业经营前无约定债 务分业后应如何划分的研究6.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认定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与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智信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7.公司互保且已披露应按有效处理 ——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北支行及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8.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是有无效力、还是成立与否的问题 ——魏凤娇与吴笑月等股份转让纠纷案9.合作公司股权转让的认定与处理 ——成都明都大厦物业有限公司与成都流行服饰广场有限公司 及李响、广州白马服装市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10.如何认定股权转让中的善意取得 ——崔海龙、俞成林与无锡市荣耀置业有限公司、燕飞 等四人以及孙建源等五人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11.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民事责任承担 ——安达新世纪·巨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都国际 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协和健康医药产业发展有限 公司股东权确权赔偿纠纷上诉案12.无充分证据不宜否认验资报告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发电厂、枣庄市薛城区新大水泥厂与薛城供电局供用电合同纠纷案13.资产评估机构对他人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评估结果所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白银大峡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许永峰、甘肃琪生会计师事务 有限责任公司及甘肃金太阳淀粉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和资产评估纠纷案14.企业改制遗漏债务的承担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与贵州舞阳神植物油 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青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镇远县建 材化工公司、兴达冶炼厂、镇远县东峡电厂、黔东南州 地方电力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15.公司企业兼并的效力及其责任后果的承担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与朔州水泥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案16.如何确认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新公司接收原企业的财产范围”以及新公司与原企业在诉讼中的地位 ——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与山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航空实业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17.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个案中的慎重适用 ——四川通信服务公司与四川金融租凭服份有限公司及 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金河支行、四川金租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18.能否适用反向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与抚顺铝业有限公司、 抚顺铝厂、抚顺新抚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19.关联企业人格混同的法人人格否认 ——上诉人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 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20.出资人和公司法人混同时的补偿请求权主体 ——上诉人云南澜沧铅矿与被上诉人李泽财产所有权(采矿权变更补偿)纠纷案21.第三人侵害时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及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审查 ——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 有限公司、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厦控股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22.股东代表诉讼如何行使与恶意串通的认定 ——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内蒙古汽车修造厂与内蒙古物资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环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赫连佳新、 梁秋玲、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共同侵权纠纷上诉案23.股东意思与公司意思 ——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24.股东请求法院审查公司章程的效力 ——宋聚国与山东龙兴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上诉案25.股东资格认定与子公司承担责任的条件 ——兰州常柴西北车辆有限公司、宁夏常宁 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银川 市新市区支行等借款担保纠纷案26.公司解散的判定标准和认定依据 ——杨虎诉李玉德、天津腾德化工有限公司解散公司案
章节摘录
佳顺宾馆内部股东资格之争是隐名股东要求恢复其股东资格的典型案例,处理的公平合理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统一这类公司法案件的裁判标准,有利于化解公司法上的各类矛盾。根据本案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第一,关于隐名股东是否应当还原其真实身份的问题。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投资于某个企业公司,会关心其权益的变化情况,不会任由他人随意处置自己的巨额权益。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不发生矛盾时,显名股东也会自觉维护隐名股东的权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隐名股东通报,自觉按照隐名股东的指令经营管理公司正常事务。而一旦双方发生矛盾,通常是显名股东“忘记”了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其权利欲望开始膨胀,意图侵吞隐名股东的股权。对于这样的案件,只要当事人没有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予以确认;当事人请求司法机关确认其股东地位和身份的,司法机关应当在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基础上,通过审理明确认定隐名股东的真实身份和地位,也要对显名股东的权利义务作出评判,以免再发生类似案件,即防止显名股东另行提起确认之诉,造成诉累。第二,关于认定隐名股东地位的标准规范。正如案例中所分析,确定隐名股东的地位与身份,并非一个指标,它需要多个指标加以证明。例如既然是股东,就必然要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在股东名册加以记载。而隐名股东多数情况下是做不到的。但是,其起码要具备这样几个条件:1.履行出资义务,不论是直接向公司出资,还是由他人代为、代理出资,应当有证据证明其确实履行了出资义务,且是为了设立公司的出资行为。2.有代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主体,不论是委托他人,还是在公司出资协议中进行记载,都应当有据可查。3.客观上享有公司利益,承担对公司的义务,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应当有证据能够证明。4.即使没有在股东名册或者工商部门登记中记载,但其确实在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文件上签字的。
编辑推荐
《权威点评最高法院公司法指导案例》阐释最高法院终审裁判结果,最高法院法官深度撰写研究意见,应用法律专家权威点评司法裁判,展现指导案例的司法导向作用。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无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