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编写组 页数: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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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权威性:本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 示范性: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实用性: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书籍目录
适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三章 管辖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八章 执行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附录1附录2
章节摘录
插图: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肉罐头、香肠、风肠、猪肉食品、肉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肠、风干肠、火腿、腌腊肉、风肠、熏煮肠、猪肝肠、牛舌肠为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蘑菇罐头、果酱、腌制蔬菜、牛奶、酸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非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伊雅秋林”完全包含了引证商标中起重要识别作用的文字部分“秋林”,结合考虑相关当事人均处在同一地域等情况,应当认定被异议商标如果注册在肉罐头、香肠、风肠、猪肉食品、肉等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会造成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故不应准许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因水果罐头、蘑菇罐头、果酱、腌制蔬菜、牛奶、酸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并不类似,故应准许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综上,一审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侯某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其提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异议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中的文字“秋林”,但未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作出认定,而是增加了非法定要件“会造成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并据此不准许被异议商标在相关商品上注册,属于对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违反了《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和《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二审法院认为,《商标法》第28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该规定表明将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应驳回该申请并不予公告。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且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商标属于相同或相似商标,即商标相同或相似必然包含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和误认的后果。原审判决虽未使用“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指定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或类似描述,但其判定被异议商标使用在肉罐头、香肠、风肠、猪肉食品、肉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使用在香肠、风干肠、火腿、腌腊肉、风肠、熏煮肠、猪肝肠、牛舌肠等商品上时,会造成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已经表明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指定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并未增加非法定条件。因此,上诉人关于一审判决错误适用《商标法》第28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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