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编写组 编  页数:188  

内容概要

丛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从阐释法律规定的需要出发,加工整理而成。对于没有相关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则从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提炼条文注释。丛书选择的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每本书都由专业人士撰写主体法的适用提示,以帮助读者对该法有整体的了解。丛书设置“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的相关案例,归纳出案件要点,以期通过相关的案例,进一步发现、领会和把握法律规则、原则,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做到举一反三。

书籍目录

适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案例1 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  案范围   案例2 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所发生的人事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案例3 公安人员刑事办  案过程中的人身攻击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复议机关及其职责】   案例4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四条 【复议原则】   案例5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应公开、公正  第五条 【对复议不服的诉讼】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复议范围】   案例6 土地使用权确权争议应先提起行政复议   案例7 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公民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8 对违法行政收费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案例9 职称评定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案例10 行政机关未依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公民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案例11 公民申请行政复议,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案例12 行政机关作出技术性分析结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第七条 【规定的审查】   案例13 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时,可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第八条 【不能提起复议的事项】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申请复议的期限】   案例14 公民可在法定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案例15 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复议机关对其复议申请依法不予受理   案例16 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案例17 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案例18 申请复议的期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  第十条 【复议申请人】   案例19 行政复议机关并非必须通知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 【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案例20 行政复议申请人可选择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案例21 行政复议申请人不能跨级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三条 【对其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   案例22 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23 对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案例24 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   案例25 对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应将直辖市人民政府列为被申请人  第十五条 【其他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案例26 对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应为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案例27 对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 【复议与诉讼的选择】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复议的受理】   案例28 行政复议机关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案例29 超过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案例30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复议申请的转送】  第十九条 【复议前置的规定】   案例31 行政复议不是对治安拘留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第二十条 【上级机关责令受理及直接受理l  第二十一条 【复议停止执行的情形】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书面审查原则及例外】  第二十三条 【复议程序事项】   案例32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案例33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在规定日期内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取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的撤回】   案例34 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十六条 【复诉机关对规定的处理】   案例35 行政复议机关应按照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不合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复议决定的作出】   案例36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予维持   案例37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案例38 被申请人未履行完毕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责令其继续履行   案例39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的,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40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41 行政复议机关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案例42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撤销   案例43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时,行政复议机关应依法撤销  第二十九条 【行政赔偿】  第三十条 【对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为的先行复议原则】   案例44 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45 对复议前置情形直接诉讼的属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第三十一条 【复议决定期限】   案例46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复议决定的履行】   案例47 被申请人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 【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渎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提交答复、资料和阻碍他人复议申请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不履行、迟延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罚】   案例48 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进行行政处分,不影响申请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复议机关的建议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复议费用】  第四十条 【期间计算和文书送达】  第四十一条 【适用范围补充规定】  第四十二条 【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生效日期】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则  (2010年3月1日)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2010年2月1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2010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2007年9月25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  案件程序规定  (2002年11月2日) 交通行政复议规定  (2000年6月27日)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2009年11月14日) 建设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2003年10月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9年12月30日)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2008年12月30日)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2007年10月8日)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29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2009年3月31日)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  (2001年6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 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复议机关作 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答复  (2005年6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年2月25日)附录2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公民) 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组织) 鉴定申请书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诉讼起诉书

章节摘录

插图:谢某不服武陟县小董乡人民政府2003年12月18日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于2004年2月6日向武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武陟县人民政府经复议,于2004年4月26日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小董乡人民政府2003年12月18日作出的处理决定,但未责令小董乡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2004年7月5日,武陟县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履行通知书},责令小董乡人民政府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就谢某与孙某土地权属争议一案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通知书于2004年7月下旬送达武陟县小董乡人民政府,但武陟县小董乡人民政府未作出决定送达谢某,谢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武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谢某所诉实质是对武陟县小董乡人民政府未履行武陟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书)和(责令履行通知书)行为的处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谢某的起诉。谢某不服一审裁定,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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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案例注释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案例注释版)》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示范性: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实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案例注释版)》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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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条文案例很多。最主要还有各部门有关复议的规定。
  •   权威、专业、实用、好懂。尤其喜欢案例注释版系列的书
  •   没有预料的好
  •   中国法制出版社这一系列的书纸张都很差,法律出版社这一系列的书纸张也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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