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数:495
内容概要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作为一套实用型法规汇编,在初版上市时,以其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赢得了广大读者的认可,真正成为“遇事找法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的利器。 本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将各领域的核心法规作为“主体法”,并且将与主体法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分类汇编。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解读与应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第四条 【国家扶持居民住宅建设】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六条 【房屋征收】 第七条 【房地产管理机构设置】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 【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基本特征】 第九条 【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与出让】 【集体所有权土地的征收】 ……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实用附录
章节摘录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解读与应用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收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4)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在我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二:出让和划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须缴纳相当数额的出让金,属于有偿使用,通常适用于商业开发用地的取得;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无须缴纳出让金,几乎等于无偿使用,通常适用于公共事业用地的取得。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仅限于经济适用房。为了保障低收入人群能够有房住,政府会以划拨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开发商,并在有关文件中严格限定建成房屋的价格与面积。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之所以低于一般商品房的原因,也就在于其土地使用权乃是无偿取得的。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别,除了有偿无偿以外,还体现在期限方面。划拔土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的。没有使用期限,意味着可以无限期使用,也意味着政府有可能根据公用事业的需要而随时要求收回。
编辑推荐
《房产法新解读(第2版)》: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解读与应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程序:土地使用权划拨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这是它的重要特征。因此,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就必须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各地方政府在具体操作时会有一些差别,但基本都包括以下四部分:(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向县以上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以案说法11某市自来水公司拟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在城郊兴建一个高标准水厂。由自来水公司提供土地,办好一切建设手续;由房地产公司负责建设。自水厂投产之日起,前十年的水费收入归房地产公司;期满之后,水厂一切权益归自来水公司。计划报送市政府后,有关部门在水厂建设用地问题上出现了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建水厂属公益事业,其土地使用权应由市政府依法划拔。有的认为水厂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其土地使用权依法应采用有偿出让的方式提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认为兴建自来水厂属于公益事业,其建设用地属于法律规定的划拨范围,依法应采用划拨方式提供建水厂的土地使用权。市政府采纳了这个建议。关联参见《土地管理法》第54条(P175)《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1、12条(P325)。权威规范文本,全新法条注释,生动以案说法,贴近日常纠纷,法规检索便捷,实用法律工具。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