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全国人大党委会法制工作会国家法室 编著 页数:278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1989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信息化的发展和电子政务的建设与应用,解决保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决定对保密法进行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共六章五十三条,对保密工作方针、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保密制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国家秘密的定义] 第三条 [保密义务] 第四条 [工作方针、保密与公开] 第五条 [主管部门]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涉密单位保密职权范围] 第七条 [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 [奖励]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国家秘密范围] 第十条 [密级]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密级的确定、公布与调整] 第十二条 [定密责任人] 第十三条 [定密权限]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产生国家秘密事项时的处理] 第十五条 [保密期限] 第十六条 [知悉范围的确定] 第十七条 [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 [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的变更] 第十九条 [解密] 第二十条 [国家秘密事项及密级争议的处理]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 第二十三条 [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中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中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储存、传递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新闻、出版、传媒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相关媒介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发布信息及采购时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条 [对外合作交往中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等活动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等涉密场所、部位保密措施] 第三十四条 [涉密企事业单位保密审查及保密协议] 第三十五条 [涉密人员分类、任用及能力要求]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要求]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管理]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泄密或可能泄密时的处理]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规章制定权] 第四十二条 [一般管理职权] 第四十三条 [定密纠正权] 第四十四条 [保密检查权] 第四十五条 [收缴权] 第四十六条 [密级鉴定权] 第四十七条 [处分监督权]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组织、个人违反保密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重大泄密、定密不当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互联网等媒介违反保密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对中央军委的授权] 第五十三条 [实施日期]附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9年6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lO年2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0年4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1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节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节录)(2005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节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节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节录)(2007年4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节录)(2000年9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节录)(1994年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节录)(1997年5月20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节录)(2000年9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节录)(2006年7月26日) 上海、福建有关部门对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定密标准与定密范围 美国的定密主体与定密层级
章节摘录
对国家秘密设备、产品规定了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确定密品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明确保密要点,对这些内容进行登记,并根据工作需要向参与密品研制、生产、试验、保存、维修、使用的人员告知上述有关登记内容。2.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密品的接触范围,确需接触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于续。严禁无关人员埘密品的参观。3.外型或者构造易暴露国家秘密的密品,在研制、牛产、试验、运输、保存、维修、使用过程中,应当对其采取遮盖措施或者其他保护性措施。不得露天生产、保存、放置外型或构造易暴露国家秘密的密品。绝密级密品的研制、生产、维修应当在封闭场所进行,设立专门的放置、保存场所,并由有关管理人员负责保密工作。4.密品在各环节的交接均应当履行严格的登记签收手续。有特殊要求的密品,应当在其出厂前,对可能反映或者暴露其吲家秘密的文字标志、特征标志采取伪装或者删除措施。5.密品的运输应当符合要求,即密品应当密封于包装箱内,体积大、无法置于包装箱内的,应当采取其他的安伞保密措施;发货、收货和承运单位,对密品的名称、运输方式、运输时问和路线、中途停靠、安全警卫措施等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应当由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的专人押运;需要办理免检于续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密品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无关人员不得接触、使用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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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解读》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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