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规定

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编写组 编  页数:185  

内容概要

[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承包权的主体及承包权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男女平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土地资源的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保护]等。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四条 [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五条 [承包权的主体及承包权的保护]  第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男女平等]  第七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 [土地资源的保护]  第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保护]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发包主体]  第十三条 [发包方的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的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的资格]  第十六条 [承包方的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的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則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的原则]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的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承包期限]  第二十一条 [承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的生效]  第二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的稳定性]  第二十五条 [严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地的交回和收回]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承包地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 [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处理]  第三十条 [妇女婚姻关系变动对土地承包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承包收益和林地承包权的继承]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及其归属]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  第四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第四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第四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股]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补偿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时承包合同的签订]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的承包经营方式]  第四十七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程序]  第四十九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五十条 [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方式]  第五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无效的约定]  第五十六条 [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无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五十八条 [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继续有效]  第六十三条 [机动地的预留]  第六十四条 [实施办法的制定)  第六十五条 [施行时间]配套法规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199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节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录)(2009年8月27日修正) …… 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 征地安置补偿 “四荒”资源承包管理 承包争议解决附录请示答复索引

章节摘录

插图: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方确定的三种情况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这里的“村”指行政村,即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而非自然村。2.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这里的“村民小组”是指行政村内由村民组成的组织。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该土地原先分别属于两个以上的生产队,现在其土地仍然分别属于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该地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是根据谁所有谁发包的原则确定的。鉴于目前有许多村民小组并没有设立集体经济组织,则也可以由村民小组发包。3.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按照谁所有谁发包的原则,应当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但是,许多村民小组不具备发包的条件,或者由其发包不方便,实践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为发包,但并不能因此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关系。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发包方的确定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虽然所有权不属于使用该土地的农民集体,但因其是由农民集体使用从事农业生产的,法律规定也实行承包经营。具体由谁发包,应当根据该土地的具体使用情况而定。由村农民集体使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设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发包。由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使用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未设立的,由村民小组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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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配套规定(第4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1.以法释法将与主体法条文联系紧密、能直接对主体法条文有注释说明作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文置于土体法条文之下,标明效力层级,从最权威的角度对土体法条文进行解读2.请示答复收录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对于具体问题的请示答复这些请示答复是对具体法律适用的问题或具体案件的处理所作出的答复,反映了对某一具体问题或个案的处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3.条文注释对主体法条文以及密切联系的条文进行综合适用解释,注释法条中的重点、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4.案例指引紧扣法律条文,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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