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奚晓明 编 页数: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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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9年,随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和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持续增长,审结的案件大幅上升,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职能得以有效发挥。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97件,加上2008年旧存的143件,共有各类在审案件440件,比2008年增长33.7 %。新收案件中,按照案件所涉权利类型划分,共有专利案件121件、商标案件61件、著作权案件41件、商业秘密案件10件、其他不正当竞争案件9件、知识产权合同案件7件、植物新品种案件1件,另有请示案件47件(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问题);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划分,共有二审案件8件、申请再审案件230件、提审案件12件、请示案件47件。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90件,比2008年增长111.9 6%。审结案件中,共有二审案件10件、申请再审案件319件、提审案件14件、请示案件47件。在审结的申请再审案件中,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12件、裁定提审12件、指令再审43件、和解撤诉处理28件、函转原审法院复查处理21件(针对部分知识产权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其他方式处理3件。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如下特点:新类型案件和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增多,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案件的专业技术性增强,审理难度越来越大;涉外案件比重增大,国际关注度越来越高。新型、复杂、疑难案件不断冲击着法律的边界,拓展出需要法律调整的新领域,产生了更多更强烈的司法新需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个案的审理和裁决,对新问题和新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并给予及时回应,从而在法律的模糊之处明晰边界,在歧路之处指明方向,在空白之处创设规则。这些个案裁决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保持法律的稳定与变动的和谐、维护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方面所作出的创造性努力。
内容概要
本书主要涵括了专利案件审判、著作权案件审判、商标案件审判、竞争案件审判、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知识产权诉讼证据、知识产权诉讼程序。 本书可供法律专业的人士阅读学习。
作者简介
奚晓明,男,1954年6月出生。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审判理论研究会割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十余万字,曾先后参5了《合同法》、《票据法》、《担保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民商事法律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书籍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序言 一、专利案件审判 二、著作权案件审判 三、商标案件审判 四、竞争案件审判 五、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 六、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 七、关于知识产权诉讼证据 八、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程序 结语审判案例指导 一、专利案件指导 二、著作权案件指导 三、商标案件指导 四、竞争案件指导 五、知识产权合同案件指导 六、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 七、关于知识产权诉讼证据 八、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程序附录全国人民代表的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章节摘录
其次,切割步骤的作用是从金属带上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根据说明书及附图,所述区域包括“用于形成凸肩9的基本形状”和“以后具有铰链孔范围497的至少一部分”,由于冲压步骤是对由切割步骤制成的“用于形成凸肩9的基本形状”进行冲压,冲孔步骤是在由切割步骤制成的“范围497”内制作铰接孔,并且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可以在切割步骤之前实施冲孔步骤或冲压步骤的技术内容,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也难于预见到在切割步骤之前实施冲孔步骤或冲压步骤,也能够实现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l中的切割步骤应当在冲压步骤和冲孔步骤之前实施。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看,虽然冲压步骤与冲孔步骤的顺序是可以调换的,但是,在实际加工过程中,一旦确定了二者的顺序,二者的顺序就只能依次进行。综上所述,权利要求l中的四个步骤应当按照供料步骤、切割步骤、冲压步骤或冲孔步骤的顺序依次实施,各个步骤之间具有特定的实施顺序,申请再审人有关“权利要求1仅仅是对专利方法的步骤进行描述,没有对步骤的顺序进行限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包括所述步骤的各种顺序的组合”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被控侵权方法是否具有与“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否应当以“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限定,其实质是双方当事人对权利要求l的保护范围有着不同的解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制造弹簧铰链的四个步骤,双方当事人对供料步骤、冲压步骤和冲孔步骤的含义并无争议,但对于切割步骤,即技术特征“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由于其中使用了含义模糊的技术术语“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导致双方当事人对该技术特征的解释产生争议,因此,有必要查明该技术特征的确切含义,并在此基础上准确、合理地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根据上述规定,在权利要求中出现了含义模糊的技术术语时。可以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根据说明书及附图对该技术术语进行解释。以清楚地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弹簧铰链的经济制作方法,并改进零件的组装和搬运,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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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2辑)》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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