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145
内容概要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法律图书。我社2001年5月率先推出“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深获广大读者的认同和喜爱,业界人士誉称该丛书的出版在法律图书中掀起了“蓝色风暴”。2004年8月,我社精选出发行量较大、百姓常用的法律法规,推出了“常用法律配套规定便携本”系列。2005年9月,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对该丛书进行第三次改版。本着“以读者为本”的宗旨,秉承“永不自满,深入、细致”的专业精神,我社在保持原优势、特色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全新改版,推出此套《法律及其配套规定》(第四版),旨在解决广大读者学法、找法、用法的困惑与不便。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第二条 [国家赔偿的含义与赔偿义务机关]第二章 行政赔偿第一节 赔偿范围第三条 [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第四条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第五条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 [求偿主体]第七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第八条 [复议机关的赔偿责任)第三节 赔偿程序第九条 [行政赔偿的提出]第十条 [行政赔偿的提出]第十一条 [数项赔偿的同时提出]第十二条 [赔偿申请书的递交及补正]第十三条 [行政赔偿的履行期限及履行程序]第十四条 [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的诉权]第十五条 [行政赔偿的举证责任分担]第十六条 [行政赔偿的追偿与处罚]第三章 刑事赔偿第一节 赔偿范围第十七条 [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第十八条 [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第十九条 [国家免责情形]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二十条 [刑事赔偿请求人]第二十一条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 赔偿程序第二十二条 [刑事赔偿要求的提出]第二十三条 [刑事赔偿的履行期限及履行程序]第二十四条 [刑事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的复议权]第二十五条 [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第二十六条 [刑事赔偿的举证责任分担]第二十七条 [赔偿委员会办理案件程序]第二十八条 [赔偿委员会办理案件期限]第二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赔偿决定的效力]第三十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查程序]第三十一条 [刑事赔偿的迫偿与处罚]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三十二条 (赔偿方式]第三十三条 [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计算]第三十四条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计算]第三十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第三十六条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金计算]第三十七条 [赔偿费用的来源及支付方式]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八条 [民事、行政诉讼的司法赔偿]第三十九条 [申请赔偿的时效]第四十条 [涉外赔偿]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赔偿请求不收费原则与赔偿金不征税原则]第四十二条 [生效日期]配套法规综合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1995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199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1996年5月6日)行政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1995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3月24日)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2005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4月29日)刑事赔偿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 例(2007年9月26日)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2000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2000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2005年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2000年12月28日)司法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16日)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1995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年2月13日)附录
章节摘录
插图: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子违法暂扣营业执照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2002年9月27日工商法字[2002]第239号)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当暂扣营业执照导致经营者停产停业的。应按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赔偿的规定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有关“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中的“经营性费用开支”,是指受害人在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仓储保管费、职工的基本工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鉴证机关对经济合同鉴证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答复》(1996年4月19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鉴证是国家对经济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项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鉴证机关没有严格依法审查合同,对主体不合格或没有履约能力的经济合同予以鉴证,致使一方当事人受到经济损失的,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鉴证机关予以赔偿。鉴证机关除退还收取的鉴证费外,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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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配套规定(第4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1.以法释法将与主体法条文联系紧密、能直接对主体法条文有注释说明作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文置于土体法条文之下,标明效力层级,从最权威的角度对土体法条文进行解读2.请示答复收录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对于具体问题的请示答复这些请示答复是对具体法律适用的问题或具体案件的处理所作出的答复,反映了对某一具体问题或个案的处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3.条文注释对主体法条文以及密切联系的条文进行综合适用解释,注释法条中的重点、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4.案例指引紧扣法律条文,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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