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罗翔 页数:368 字数:3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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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书编写的目的是“减负”。目前大多数司法考试的考生面临的信息和机会不是太少,而是太多,多到眼花缭乱,多到不堪重负。本系列书的问世不是给大家增加负担,而是最大程度把考生从庞杂繁琐的知识中解放出来。教育培训的终极理念是“三最”——最短时间、最低成本、最大幅度提升学员的“过关”能力。如何做到“三最”?就是靠处理好“深——浅”、“繁——简”的关系。“删繁就简,深入浅出”,这八个字说来简单,实则谈何容易,非功力深厚、精于司考者不能达至!这正是检验“明师”的试金石。唯有正视这一点,才对得起考生的托付,才是为学员创造价值,而不是浪费生命。还是反复重申的那句老话,请记住著名的“KISS”规则,“keep it simple and stupid”!如何做到“删繁就简,深入浅出”?本系列书的构思就是一个勇敢的尝试,那就是做到“考纲为纲,真题为本”。司考之道,如同打仗,以深根固本为第一要义。司法考试最根本的是什么?最权威的司法考试复习文本是每年颁布的考试大纲,最好的复习资料是历年真题。正如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命题研究组组长王卫国教授所说的,大家平时做的习题,一是历年的真题,二是各培训学校编写的试题。真正的国家司法考试命题过程中,命题委员必须经过严密的思考和反复的琢磨,费尽周折,有时候往往一天才能编出几道题,但不少培训机构为求速度通常在很短时间里就能编出很多试题,这些试题质量参次不齐。如果大家平时把时间都花在做模拟上,到了真正考试时,就会发现模拟题与真题的难度差距非常大。不仅练习题如此,市面上的不少司考辅导用书也是速度之下的粗制滥造“攒”出来的,不仅不会给读者带来知识的启发和阅读的享受,反而可能使你误入歧途。其实,每年的大纲修订和历年真题至少白送给我们15%-20%的分值,更重要的是一直在默默地为我们指引方向。然而,大多数考生都视而不见,事倍功半。返璞归真,深根固本,才是你成功之路的起点。
内容概要
本书是考生入门阶段的启蒙读物和最后冲刺阶段的简明复习手册。全书共分二十四章,主要介绍了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刑罚的裁量、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渎职罪等刑法知识。本书文字精炼,突出重点,做到让考生在最后三天内能通读全书,温习大部考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 犯罪概说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分类 第三节 犯罪论体系第三章 构成要件该当性 第一节 构成要件该当性概述 第二节 主体 第三节 行为 第四节 对象和结果 第五节 因果关系第四章 违法性 第一节 正当防卫 第二节 紧急避险 第三节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第五章 有责性 第一节 责任能力 第二节 故意责任 第三节 过失责任 第四节 犯罪目的和动机 第五节 责任阻却事由第六章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犯罪预备 第三节 犯罪未遂 第四节 犯罪中止第七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四节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第八章 单位犯罪第九章 罪数 第一节 实质的一罪 第二节 法定的一罪 第三节 处断的一罪第十章 刑罚的概说及其体系 第一节 刑罚的概说 第二节 主刑 第三节 附加刑第十一章 刑罚的裁量 第一节 量刑情节 第二节 量刑制度第十二章 刑罚的执行第十三章 刑罚的消灭第十四章 罪刑各论概说第十五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险方法类犯罪 第二节 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 第三节 恐怖活动犯罪 第四节 枪支类犯罪 第五节 事故类犯罪第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十八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生命和健康的犯罪 第二节 侵犯性自治权的犯罪 第三节 侵犯自由的犯罪 第四节 其他犯罪第十九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暴力、胁迫型犯罪 第二节 窃取、骗取型犯罪 第三节 侵占、挪用型犯罪 第四节 毁坏类的犯罪第二十章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事故类犯罪 第七节 毒品犯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二十二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犯罪 第二节 贿赂犯罪第二十三章 渎职罪第二十四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章节摘录
插图:而不是过分偶然或异常。显然,在上述案件中,医院的火灾、路上的车祸都是一种过分偶然的因素,而不会盖然性的导致结果的发生,因此前行为与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相反,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人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2006年试题)。在此案件中,介入因素是溺水,这当然会盖然性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前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其二,介入因素的非独立性。如果认为介入因素导致前行为与结果发生因果关系,那么介入因素必然是附属于前行为而起作用,而不能独立地造成结果的发生,如果介入因素根本不从属于前行为,而是独立造成结果的发生,这其实就是上文所说的因果关系的断绝(一个与此前条件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因此,如果介人因素是行为人自身的特异体质,如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患有疾病等特异体质的情况(如脾肿大、心脏病、高血压、白血病、血小板缺少症)相遇,由于这些特异体质从属于前行为(殴打行为),这通常应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又如丙追杀隋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2003年试题)。介入因素是郝的射击行为,此行为独立地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丙的行为与赵的死亡结果也就不存在因果关系。相反,如甲将乙腿骨打断,乙躺在地上,当天晚上下雪被冻死。介入因素是下雪,显然这个因素单独不可能造成结果发生,必须和前行为(被害人腿骨被打断,无法行走)共同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伤害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较复杂的一种情况是,如果前行为本来就足以马上导致结果的发生,那么即使存在介人因素,前行为与结果一般都存在因果关系,如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2007年试题)。这个试题就存在一定的争议,如果前行为把人打得濒临死亡,即使医生存在重大失误,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也有因果关系。如果打成轻伤,送往医院,后因医生重大失误而死亡。这种过于异常地介入因素就可以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2008年的试题就纠正了上年此处的不确定之处: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如果介入因素使得结果明显提前,或者在经验法则上可以完全排除前行为的影响,完全独立地导致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如甲向乙食物中投毒,乙服食后剧疼,2小时后乙必死,但乙在前往医院途中,被车撞死,显然,车祸这个介入因素使得结果明显提前,在社会评价中,乙是被撞死,而非被毒死的,因此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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