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马明亮,向高甲 编著 页数:364 字数:340000
前言
本书编写的目的是“减负”。目前大多数司法考试的考生面临的信息和机会不是太少,而是太多,多到眼花缭乱,多到不堪重负。本系列书的问世不是给大家增加负担,而是最大程度把考生从庞杂繁琐的知识中解放出来。教育培训的终极理念是“三最”——最短时间、最低成本、最大幅度提升学员的“过关”能力。如何做到“三最”?就是靠处理好“深——浅”、“繁——简”的关系。“删繁就简,深入浅出”,这八个字说来简单,实则谈何容易,非功力深厚、精于司考者不能达至!这正是检验“明师”的试金石。唯有正视这一点,才对得起考生的托付,才是为学员创造价值,而不是浪费生命。还是反复重申的那句老话,请记住著名的“KISS”规则,“keep it simple and stupid”!如何做到“删繁就简,深入浅出”?本系列书的构思就是一个勇敢的尝试,那就是做到“考纲为纲,真题为本”。司考之道,如同打仗,以深根固本为第一要义。司法考试最根本的是什么?最权威的司法考试复习文本是每年颁布的考试大纲,最好的复习资料是历年真题。正如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命题研究组组长王卫国教授所说的,大家平时做的习题,一是历年的真题,二是各培训学校编写的试题。真正的国家司法考试命题过程中,命题委员必须经过严密的思考和反复的琢磨,费尽周折,有时候往往一天才能编出几道题,但不少培训机构为求速度通常在很短时间里就能编出很多试题,这些试题质量参次不齐。如果大家平时把时间都花在做模拟上,到了真正考试时,就会发现模拟题与真题的难度差距非常大。不仅练习题如此,市面上的不少司考辅导用书也是速度之下的粗制滥造“攒”出来的,不仅不会给读者带来知识的启发和阅读的享受,反而可能使你误入歧途。其实,每年的大纲修订和历年真题至少白送给我们15%-20%的分值,更重要的是一直在默默地为我们指引方向。然而,大多数考生都视而不见,事倍功半。返璞归真,深根固本,才是你成功之路的起点。
内容概要
本书是“众合司考名师课堂”之一,全书共分50个章节,主要对诉讼法的基础知识作了介绍,具体内容包括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刑事审判概述、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书籍目录
刑事诉讼法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任务与基本理念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第二节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第三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五节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第六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七节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第四章 管辖 第一节 立案管辖 第二节 审判管辖 第三节 特殊情况的管辖第五章 回避 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 第二节 回避理由及种类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 辩护人 第二节 辩护的种类 第三节 刑事代理第七章 刑事证据 第一节 刑事证据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种类 第三节 刑事证据的分类 第四节 刑事诉讼证明第八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三节 拘留 第四节 逮捕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四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第十章 期间第十一章 立案 第一节 立案概念、材料来源和条件 ……第十二章 侦查第十三章 起诉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九章 执行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一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第四章 诉第五章 当事人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第七章 民事证据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第九章 期间、送达第十章 法院调解第十一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三章 普通程序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第十六章 特别程序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第二十章 民事裁判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二十三章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第二十四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二十五章 仲裁协议第二十六章 仲裁程序第二十七章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二十八章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第二十九章 涉外仲裁
章节摘录
插图: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所谓主要犯罪地,包括案件涉及多个地点时对该犯罪的成立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地,也包括一人犯数罪时,主要罪行的实行地。必要的时候,是指对查清主要犯罪事实以及及时处理案件更为有利等情况。三、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些案件由专门人民法院审判以及由哪一个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1.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高法《解释》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现役军人(含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对于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1)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2)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3)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4)违反铁路运输法规、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四、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于实践中出现的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一)移送管辖的主要情形与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由此,移送管辖的原则是“上可审下,但下不可审上”。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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