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编写组 编 页数:201
内容概要
1.以法释法:将与主体法条文联系紧密、能直接对主体法条文有注释说明作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文置于主体法条文之下,标明效力层级,从最权威的角度对主体法条文进行解读。 2.请示答复:收录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对于具体问题的请示答复,这些请示答复是对具体法律适用的问题或具体案件的处理所作出的答复,反映了对某一具体问题或个案的处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条文注释:对主体法条文以及密切联系的条文进行综合适用解释,注释法条中的重点、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 4.案例指引:紧扣法律条文,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发明创造范围] 第三条 [专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保密处理] 第五条 [不授予专利权情形] 第六条 [职务发明] 第七条 [非职务专利申请对待] 第八条 [合作发明专利权归属] 第九条 [优先规定] 第十条 [申请权、专利权转让] 第十一条 [排他规定] 第十二条 [许可合同] 第十三条 [发明实施费用支付] 第十四条 [公益发明] 第十五条 [专利共有] 第十六条 [职务发明奖励] 第十七条 [署名权] 第十八条 [涉外规定] 第十九条 [外国人或组织专利事务委托] 第二十条 [中国人涉外专利申请委托] 第二十一条 [专利审查要求]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条件] 第二十三条 [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条件] 第二十四条 [新颖性保持特殊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不授予专利权情形]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第二十七条 [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文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日确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优先权] 第三十条 [优先权书面声明] 第三十一条 [专利数量确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请撤回] 第三十三条 [申请文件的修改]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审查公布] 第三十五条 [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实质审查资料提交] 第三十七条 [申请不符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驳回申请情形]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权的授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 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复审]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 [专利权期限] 第四十三条 [年费缴纳] 第四十四条 [专利权提前终止情形] 第四十五条 [专利权授予异议] 第四十六条 [异议审查] 第四十七条 [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效力和处理]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 [对具备实施条件单位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九条 [公益性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 [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重大意义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二条 [半导体技术强制许可] 第五十三条 [强制许可的市场范围] 第五十四条 [申请强制许可的证明提交] 第五十五条 [强制许可的通知及公告] 第五十六条 [独占实施权的排除] 第五十七条 [费用支付] 第五十八条 [起诉情形]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保护范围] 第六十条 [纠纷解决] 第六十一条 [纠纷证据] 第六十二条 [不构成侵权的证明] 第六十三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 [调查手段] 第六十五条 [侵权赔偿数额确定] 第六十六条 [诉前禁令] 第六十七条 [证据保全] 第六十八条 [诉讼时效] 第六十九条 [专利侵权例外规定] 第七十条 [赔偿责任的免除] 第七十一条 [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 第七十二条 [侵权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 [主管部门推荐专利产品的禁止及处罚] 第七十四条 [渎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手续费用缴纳] 第七十六条 [施行日期]配套法规请示答复索引
章节摘录
插图:不具有转让民事权利的性质,也无权利转让内容,更无双方当事人对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和受让的意思表示,因此,北京锅炉厂出具的证明信不能认定为是转让专利申请权的行为。(3)潘代明上诉中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6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系专利权归属纠纷,不属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2.平谷宫廷风味烤鸡厂诉唐国兴确认专利申请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年第2期)“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是被告唐国兴在祖传秘方的基础上加以完善的一项技术。正是由于被告有此技术,原告才与中华新技术公司签订合同,聘请被告传授烤鸡技术。事实说明,被告在到原告厂之前,已经完成了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这一发明创造。原告所诉为发展、完善制作方法提供了一切物质条件,应属职务发明一节,查无实据,不能认定。因此,“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是被告独立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应归属于被告。关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涉及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协议,依照专利法第6条和第10条第l款的规定,专利权只授予专利申请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作为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才有可能取得专利权。被告只有将其“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方可依法取得专利申请权,并且在申请被批准后,取得专利权。在原告和被告的协议中,既有原告作为专利申请人之一的约定,又有专利权归被告所有的约定,不符合专利法中关于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主体相一致的原则。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写进协议中的“专利申请人”这一名称,是对专利法意义上的“专利申请人”这一概念存在的误解。在协议签订后不久,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已向专利机关出具了专利申请人应为唐国兴的声明。因此,“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的专利申请权应属被告所有。至于原告凭借平谷县公安局的证明,再次到中国专利局变更了专利申请人问题,因原告和被告之间发生的是确认专利申请权的纠纷,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且该证明是王洪广、唐国兴在公安机关胁迫下的表示,因此不足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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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配套规定(第4版)》是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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