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编写组 编 页数:146
Tag标签:无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配套规定(第4版)》内容简介:1.以法释法:将与主体法条文联系紧密、能直接对主体法条文有注释说明作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文置于主体法条文之下,标明效力层级,从最权威的角度对主体法条文进行解读。 2.请示答复:收录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对于具体问题的请示答复,这些请示答复是对具体法律适用的问题或具体案件的处理所作出的答复,反映了对某一具体问题或个案的处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条文注释:对主体法条文以及密切联系的条文进行综合适用解释,注释法条中的重点、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 4.案例指引:紧扣法律条文,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继承的开始] 第三条 [遗产范围] 第四条 [承包关系与继承] 第五条 [继承方式]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 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 第八条 [诉讼时效]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 第十四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十五条 [继承处理方式]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遗嘱的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 第十八条 [遗嘱见证人] 第十九条 [特留份规定] 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销、变更] 第二十一条 [附义务的遗嘱] 第二十二条 [遗嘱的无效]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遗产的保管] 第二十五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 第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八条 [胎儿预留份]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第三十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第三十一条 [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第三十四条 [遗赠与债务清偿]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变通规定] 第三十六条 [涉外继承] 第三十七条 [施行日期]配套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0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 (1988年1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 (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节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节录)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录) (2009年2月28日) (200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节录) (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节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节录) (1994年3月5日) 遗嘱公证细则 (2000年3月24日)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 (1991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05年8月28日) 公证程序规则 (2006年5月18日)实用图表、文书 1.继承实用流程图 2.遗产处理流程图 3.继承纠纷诉讼流程图 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适用示意图 5.继承相关对比表 6.继承纠纷数据速查 7.遗嘱 8.遗赠扶养协议书 9.析产协议书 10.遗嘱公证书 11.遗赠公证书 12.民事起诉状 13.民事反诉状 14.民事撤诉申请书 15.民事上诉状 16.执行申请书 17.财产保全申请书 18.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19.宣告死亡申请书
章节摘录
插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遗产,包括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遗产只存在于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结束之前这段时间内。遗产作为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主要指公民的工资、奖金,也包括公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收入、从事承包土地所获得的收益、从事智力创造所取得的物质权利,如稿费、专利转让费等。公民的收入表现形式有现金、有价证券、实物。应当注意的是公民的收入应当是该公民生前合法的所得,如果是非法所得的收入不能继承。(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房屋是我国公民最主要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房屋指建筑物部分,农村房屋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城市房屋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房屋所有人取得的是宅基地、城市房屋占用地的使用权。因此,农村房屋的宅基地、城市房屋占用地的土地的所有权不能继承,但继承人可以继承土地的使用权。公民存款是指个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储蓄的金钱。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生活用品是指用于生活方面的物品,包括家用电器、私人汽车、家具和其他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林木包括个人所有的果园和树林,也包括个人所有的宅旁、院内的树木、果树或竹林。林木仅指生长在土地上的植物本身,不包括土地。(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文物可以继承。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的出境必须经过许可,重要文物一律禁止出境。因此,如果继承人住在国外或是外藉华人,他在国内继承的文物,如果属于重要文物,尽管他有所有权,但不能将该文物携出境外。图书资料包括书藉、手稿、笔记等。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配套规定第4版)》是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无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