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编写组 编 页数:206
内容概要
1.以法释法:将与主体法条文联系紧密、能直接对主体法条文有注释说明作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文置于主体法条文之下,标明效力层级,从最权威的角度对主体法条文进行解读。 2.请示答复:收录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对于具体问题的请示答复,这些请示答复是对具体法律适用的问题或具体案件的处理所作出的答复,反映了对某一具体问题或个案的处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条文注释:对主体法条文以及密切联系的条文进行综合适用解释,注释法条中的重点、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 4.案例指引:紧扣法律条文,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第二条 [基本土地制度]第三条 [土地基本国策]第四条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五条 [土地管理机构设置]第六条 [守法义务与检举、控告权]第七条 [奖励措施]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 [土地所有权归属]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第十条 [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发证制度]第十二条 [土地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土地登记的效力]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六条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七条 [编制依据和规划期限]第十八条 [规划权限]第十九条 [编制原则]第二十条 [编制要求]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第二十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第二十四条 [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第二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第二十七条 [土地调查]第二十八条 [土地分等评级]第二十九条 [土地统计]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三十一条 [耕地占用补偿]第三十二条 [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利用]第三十三条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第三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三十五条 [土壤改良与提高地力]第三十六条 [节约使用土地]第三十七条 [闲置、荒芜土地的处理]第三十八条 [开发未利用土地]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土地]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第四十一条 [土地整理]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的申请]第四十四条 [农用地转用审批]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设土地征收]第四十六条 [征地方案的实施]第四十七条 [征地补偿]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第四十九条 [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和管理]第五十条 [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安置]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第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的审批]第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第五十五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和使用]第五十六条 [土地用途的变更]第五十七条 [临时用地]第五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第五十九条 [乡(镇)村建设用地的范围和审批]第六十条 [乡村企业建设用地审批]第六十一条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第六十三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第六十五条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形]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六条 [土地监督检查机关和人员]第六十七条 [监督检查措施]第六十八条 [出示监督检查证件]第六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土地监督检查的配合义务]第七十条 [行政处分]第七十一条 [案件的移送与土地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的处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 [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 [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 (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 [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 [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法律责任]第八十条 [拒不交还土地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 [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八十五条 [三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适用]第八十六条 [施行时间]配套法规请示答复索引
章节摘录
(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四、健全土地节约利用和收益分配机制 (十六)实行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重点在盘活存量上下功夫。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林地、草原和湿地。开展对存量建设用地资源的普查,研究制定鼓励盘活存量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调整有关厂区绿化率的规定,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在开发区(园区)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项日,也要节约合理用地。今后,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对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有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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