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编写组 编 页数:178
内容概要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其后,根据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为了更好地应对社会发展变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针对《行政诉讼法》的具体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8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7月24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1月14曰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9年11月9日颁布了《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进一步畅通了诉讼渠道。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第二条 [诉权]第三条 [独立审判原则]第四条 [法律适用]第五条 [合法性审查]第六条 [审理制度]第七条 [当事人地位平等]第八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第九条 [辩论原则]第十条 [检察监督原则]第二章 受案范围第十一条 [受案范围]第十二条 [不受案范围]第三章 管辖第十三条 [基层法院的管辖]第十四条 (中级法院的管辖]第十五条 [高级法院的管辖]第十六条 [最高法院的管辖]第十七条 [一般地域管辖]第十八条 [特殊地域管辖]第十九条 [不动产的特殊地域管辖]第二十条 [选择管辖]第二十一条 [移送管辖]第二十二条 [指定管辖]第二十三条 [管辖权的转移]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第二十四条 [原告]第二十五条 [被告]第二十六条 [共同诉讼]第二十七条 [第三人]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理]第二十九条 [委托代理]第三十条 [律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第五章 证据第三十一条 [证据的种类]第三十二条 [举证责任]第三十三条 [被告取证限制]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第三十五条 [鉴定]第三十六条 [证据保全]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与诉讼]第三十八条 [复议及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间]第三十九条 [直接起诉期间]第四十条 [诉讼期间的延长]第四十一条 [起诉条 件]第四十二条 [起诉审查]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第四十三条 [审判准备]第四十‘四条 [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条 件]第四十五条 [公开审判及例外]第四十六条 [审判组织]第四十七条 [回避]第四十八条 [视为撤诉及缺席判决]第四十九条 [妨碍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五十条 [不适用调解]第五十一条 [申请撤诉]第五十二条 [审案的依据]第五十三条 [规章的适用]第五十四条 [判决]第五十五条 [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第五十六条 [有关人员违法的处理]第五十七条 [一审审理期限]第五十八条 [上诉]第五十九条 [书面审理]第六十条 [二审审理期限]第六十一条 [上诉案件的裁判]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的申诉权]第六十三条 [法院监督]第六十四条 [检察监督]第八章 执行第六十五条 [生效判决的执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 [行政侵权赔偿请求权及程序]第六十八条 [赔偿主体及对有关人员的追偿]第六十九条 [赔偿费用]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第七十条 [涉外行政诉讼]第七十一条 [同等与对等原则]第七十二条 (冲突规范的解决]第七十三条 [涉外代理]第十一章 附则第七十四条 [诉讼费用]第七十五条 [生效日期]配套法规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2009年11月9日)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2004年1月14日)……
章节摘录
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小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岡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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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配套规定(第4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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