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编写组 编 页数:192
内容概要
1.以法释法:将与主体法条文联系紧密、能直接对主体法条文有注释说明作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文置于主体法条文之下,标明效力层级,从最权威的角度对主体法条文进行解读。 2.请示答复:收录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对于具体问题的请示答复,这些请示答复是对具体法律适用的问题或具体案件的处理所作出的答复,反映了对某一具体问题或个案的处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条文注释:对主体法条文以及密切联系的条文进行综合适用解释,注释法条中的重点、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 4.案例指引:紧扣法律条文,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第三条 [处罚程序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第四条 [适用范围] 第五条 [基本原则]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七条 [主管和管辖] 第八条 [民事责任] 第九条 [调解]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 [查获违禁品、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聋哑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七条 [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九条 [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条 [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而不予执行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追究时效]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干扰无线电业务及无线电台(站)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侵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对违反危险物质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妨害铁路运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妨害列车行车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妨害公共道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公共场所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对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胁迫利用他人乞讨和滋扰乞讨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侵犯人身权利六项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猥亵他人和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虐待家庭成员、遗弃被扶养人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强迫交易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侵犯通信自由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和阻碍执行公务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票证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船舶擅自进入禁、限入水域或岛屿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设立社会团体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旅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 [对违法出租房屋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 [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违法典当、收购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条 [对妨害执法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 [对妨害文物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 [对非法驾驶交通工具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 [对破坏他人坟墓、尸体和乱停放尸体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 [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七条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八条 [对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九条 [对组织、参与淫秽活动的处罚] 第七十条 [对赌博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一条 [对涉及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毒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三条 [对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四条 (对服务行业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五条 [对饲养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六条 [对屡教不改行为的处罚]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七十七条 [受理治安案件须登记] 第七十八条 [受理治安案件后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 [严禁非法取证]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的保密义务] 第八十一条 [关于回避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关于传唤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传唤后的询问期限与通知义务]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书面材料与询问不满十六周岁人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询问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的规定] 第二节 决定 第三节 执行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六章 附则配套法规
章节摘录
插图:本条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行政拘留必须是基于同一违法行为,如果是不同的行为导致不同的处罚,则不能折抵。“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包括行政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时间。如果行政拘留时间、逮捕时间已经超过被行政居留时间的,则行政拘留不再执行,但办案部门必须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1.《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的规定,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二、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例如,某人被治安拘留5日,于8月1日入所执行,则应当在8月6日出所。2.《公安部关于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行政拘留时间问题的批复》(2004年3月4日 公复字[2004]1号)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依法被行政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公安机关在依法对其裁决行政拘留时,应当将其刑事拘留的时间折抵行政拘留时间。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依法被裁决的行政拘留时间的,则其行政拘留不再执行,但必须将行政拘留裁决书送达被处罚人。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刑事拘留的,应当依法给予国家赔偿。但是,如果因同一行为依法被裁决行政拘留,且刑事拘留时间已经折抵行政拘留时间的,已经折抵的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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