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04出版)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558  

内容概要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第2版)12:物权法新解读》目的在于为读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提供易懂易用的工具。该书将重难点法条以【解读与应用】形式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均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并突出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这是其他释义类图书所没有的。该书除了精选与主体法相关联的法律规定外,还在主体法中以【关联参见】的方式链接重要条文,以此最大限度的提高法规的即查即用性。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与应用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物权】第三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第四条【平等保护】第五条【物权法定】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方法】第七条【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第八条【其他适用的规定】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第十条【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第十一条【登记申请材料】第十二条【登记机构的职责】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第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房产证与房产登记簿上的内容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第十八条【查询、复制登记资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第十九条【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第二十条【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概念】【预告登记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的区别】【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第二十一条【登记错误的责任】第二十二条【登记费用】第二节 动产交付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交付生效】第二十四条【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第二十五条【简易交付】第二十六条【指示交付】【指示交付的含义】【指示交付适用的情形】【第三人】【指示交付的公示力】第二十七条【占有改定】【占有改定的含义】【占有改定的效力】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二十八条【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第二十九条【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继承的房屋是否需要办理登记?】第三十条【合法的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第三十一条【处分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第三十二条【物权保护的途径】第三十三条【物权确认请求权】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请求权】第三十五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第三十六条【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十八条【请求权的适用、行政及刑事责任】第二编 所有权第四章 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所有权权能】【所有权权能】【所有权权能的分离】第四十条【设立他物权】第四十一条【国家专有】第四十二条【征收】【土地征收一般应履行哪些程序?】第四十三条【耕地保护】第四十四条【征用】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四十五条【国家所有权及其行使】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第四十七条【国有的土地范围】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第四十九条【野生动植物资源】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第五十一条【国有文物】第五十二条【国有基础设施】【国有财产的范围】【矿藏】【水流】【海域】【野生动植物】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的物权】第五十四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第五十五条【国有出资人权益的行使】【国家机关对其占有财产的行使】……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 相邻关系第八章 共有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 地役权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第十六章 抵押权第十七章 质权第十八章 留置权第五编 占有第十九章 占有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

章节摘录

[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包括集体财产集体所有、集体事务集体管理、集体利益集体分享三层含义。并且只有本集体的成员才能享有这些权利。农村集体成员有两个特征:一是平等性,即不分加入集体时间长短,不分出生先后,不分贡献大小,不分有无财产投入等等,其成员资格都一律平等。二是地域性和身份性。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一般来说就是当地的村民,他们所生子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该集体成员资格。此外,也有的成员是通过婚姻、收养关系或者移民迁入本集体而取得成员资格。农民只能在一个集体内享有成员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权利。[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因为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等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2)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常住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有成员资格。(3)因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兵役等原因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4)如果婚姻关系发生在持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的,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持农业户口一方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嫁农人员成员资格的确定,如果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实际生产、生活,即使常住户口尚未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也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时起,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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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北京同城却要等三天后才发货,不知道是何原因。两本书颜色有差别,物权法和在书店看的一样,合同法颜色稍差一些。不知道是正版还是盗版。总体评价就是一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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